在侵权伤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伤残赔偿金是损害赔偿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正确计算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的综合计算方法,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附录B中所确定的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加以计算。
一、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方法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2002年12月1日之前,伤残评定适用的法律是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2002年12月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在2002年3月1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是伤残评定工作适用的新依据。这个新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其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该标准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另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即在附录B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GA35-1992对多处伤残的情况是进行综合评定的,即假如受害人同时有多处伤害,鉴定部门只做一个伤残等级的评定。对法官来说,这样的评定结论很容易适用并对案件做出处理,即用如下方式计算伤残赔偿金:综合评定结论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注:10个伤残等级分别对应10个不同比例,如按规定拾级伤残为10%、玖级伤残为20%、捌级伤残为30%……余类推)×责任程度×年人均生活费×赔偿年限。虽然GA35-1992在审判实践中很容易适用,但其缺陷在于仅有十个伤残赔偿指数(即10%、20%、30%……100%),不能全面反映受害者综合伤残程度。在GB18667-2002实施后,对多处伤害造成的多处伤残不再直接进行综合评定,而是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级,再根据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从10%——100%不等)后,计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这样评定的好处在于更准确反映受害人的受伤程度,从而在残级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上更科学更合理,即通过科学计算的方式,实际上更科学地达到了综合评定的效果。
二、对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中各指标的解读
在GB18667-2002附录B中,列出了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这个公式是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来计算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法定公式,公式如下:
C=Ct×C1×(Ih+ )( ≤10%,I =1,2,3……n,多处伤残)
在这个公式后,附录B是这样让我们理解公式运用的: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Ih + ≤100%。
上述计算公式和式中的各项指标,涉及了法律知识,更涉及到数学中函数求和公式的运用,而法律工作者大多数是学文科出身,数学科一般不是文科学生的所长,因此,很多法律工作者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基于此,要理解并正确运用好该公式的关键在于对式中各项指标的正确理解。现结合处理的个案经验和审判实践对各指标分别解读:
C——指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以货币单位元表示,即受害人应该得到的伤残赔偿金总额;
Ct——指伤残赔偿总额,以货币单位元表示,即设定受害人达到最高残级(按一级伤残计)能得到的伤残赔偿金总额;
C1——指赔偿责任系数,即事故责任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按一般情况,交通事故责任中对赔偿义务主体的责任包括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全部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这五种责任相对应的损害赔偿负担比例一般是70%、30%、100%、50%和0%。这也就是说0≤C1≤1(即0%≤C1≤100%)实际表达的意思就是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Ih——指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这句话的含义指受害人有多处伤害的,以其最重伤害所对应残级赔偿指数(即拾级伤残赔偿10%、玖级伤残赔偿20%、捌级伤残赔偿30%……余类推)作为Ih的指标。比如受害人共有三处残级,分别是一个捌级、一个玖级、一个拾级,三个级别的赔偿指数按规定分别是30%、20%、10%,这说明最高的是30%,即Ih为30%。
Ia——指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Ih + ≤100%。
这句话的含义指除了最高伤残等级外,其他等级应该计算的附加指数。0≤Ia≤10%指除一个最高伤残等级外的其他每一个残级附加指数只能在0和10%之间浮动。而对附加指数该如何浮动,在附录B并没有具体说明如何适用,这属于法官可自由裁量的范围,但一般为区分不同残级之间的差别,对拾级伤残可按1%计算,玖级伤残可按2%计算,捌级伤残可按3%计算……余类推。
Ih+ ≤100%指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加上其他残级的附加指数不能大于100%,即不能超过一级伤残,也就是说,在受害人有非常多的残级情况下,即使累加超过了100%(也就是已超过了一级伤残),最多也只能按一级伤残计算残级赔偿金。
如山东的规定是:按照评定最高的残疾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2-5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赔偿比例4%,6-10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在对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及其指标有了正确的理解后,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问题也就迎刃而解。譬如案件中,
1、 如山东省的某甲与某乙发生交通事故,某乙多次受伤(经法医鉴定一处为七级伤残,另两处为八级和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某甲负主要责任。后诉讼至法院,法院确定伤残赔偿总额为10万元,某甲承担70%的责任。问某乙应得赔偿额为多少?
Ct=10万元,C1=70%,H=40%,八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A1=2%,九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A1=2%
则C=10万元*70%*(40%+2%+2%)=10万元*70%*44%
2、 如山东省的某甲与某乙发生交通事故,某乙多次受伤(经法医鉴定一处为三级伤残,另四处为四级、五级、八级和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某甲负主要责任。后诉讼至法院,法院确定伤残赔偿总额为40万元,某甲承担70%的责任。问某乙应得赔偿额为多少?
Ct=40万元,C1=70%,H=80%,四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A1=4%,五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A2=4%,八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A3=2%,九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A4=2%,
A1+A2+ A3+ A4=12%,因为该比例超过该要求,只能取A1+ A2+ A3+ A4=10%
C=40万元*70%*(80%+10%)=10万元*70%*90%
3、 如山东省的某甲与某乙发生交通事故,某乙多次受伤(经法医鉴定一处为二级伤残,另四处为四级、五级、八级和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某甲负主要责任。后诉讼至法院,法院确定伤残赔偿总额为50万元,某甲承担70%的责任。问某乙应得赔偿额为多少?
Ct=50万元,C1=70%,H=90%,四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A1=4%,五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A2=4%,八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A3=2%,九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A4=2%,
A1+ A2+ A3+ A4=12%,因为该比例超过该要求,只能取A1+ A2+ A3+ A4=10%
C=40万元*70%*(90%+10%)=10万元*70%*100%
4、 如山东省的某甲与某乙发生交通事故,某乙多次受伤(经法医鉴定一处为一级伤残,另四处为四级、五级、八级和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某甲负主要责任。后诉讼至法院,法院确定伤残赔偿总额为60万元,某甲承担70%的责任。问某乙应得赔偿额为多少?
Ct=60万元,C1=70%,H=100%,四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A1=4%,五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A2=4%,八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A3=2%,九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A4=2%。
因此时不再考虑伤残赔偿附加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