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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未有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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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卫方  来源:法律博客  阅读:

贺卫方

来源:南方日报  2008-12-24

南方论坛·年终系列评论之法治篇

  老鹤按:这篇文字中对于上海的那起案件的那句犀利评论已经被改得“柔情似水”了,奈何。不过,能够容许发出点不同声音也有“些许解放”之感了。下面是原文中的那一段:

  2008年的另一起案件的审判更把司法的这种缺陷暴露得淋漓尽致,那就是杨佳案。尽管杀人多达六人,但是杨佳案却是一起不涉及任何敏感事项的普通案件,法院本来能够比较容易地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认真而透明的审理。但实际的审判过程却是令人失望的,甚至可以说是公然违反程序正义的基本准则的。这样的做法不仅让当事人以及公众失望,而且硬生生地把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变成了一起敏感而充满了禁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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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法律领域的情形似乎处在一个调整期,既有进展,亦有更多的彷徨。

  作为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纪念年份,人们有理由期待2008年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丰收年。改革开放是从无法无天、人权不彰的十年浩劫中而来,因此从一开始, 建立基本的法律体系以保障公民权利就是法治改革的中心任务。大致上看,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前十多年时间主要的课题是立法,就是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而后十多年制度建设的重点明显地转移到了司法领域,就是如何通过法律人和全社会的努力将立法所承诺的权利兑现于社会生活以及具体纠纷的解决之中。

  由此,我们进入了一个案例时代。案例揭示司法程序的缺陷(兰希海案,1998),案例展现名誉权与言论自由权利的紧张(恒升公司诉王洪案,1988;余秋雨诉肖夏林案,2003;广州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诉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案,2004),案例反映司法独立的进展与困境(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1999 —2002),案例显示立法之间的冲突和缺乏违宪审查制度的严重后果(孙志刚事件及相关审判,2003),案例让我们听到一些法官追求审判独立的坚实脚步声(李慧娟事件,2003),案例让我们感受到冤狱的可怕和纠错机制缺席导致的苦难(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2008年,案例仍然吸引着人们的目光。发生在上一年的两起案件在这一年尘埃落定,一个是许霆案,一个是周正龙案。那位遭遇“史上最牛提款机”的许霆先生在2007年12月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结果引发巨大的社会反响,最终导致今年改判5年有期徒刑并由广东高院维持原判结案。本案凸显了一系列法治的核心问题,例如法律条文的解释方法,如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这种解释,在成文法国家如何解决社会变化(如通货膨胀)与法律稳定之间的矛盾,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界限何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合理关系,媒体与司法之间的互动或者冲突,等等。许霆案是一起典型的疑难案件,它引发了法学界的激烈争议,同时无疑也是对于法院的严峻考验。虽然最终的结果尚属差强人意,不过一些事项将会继续引发关注,例如其他地方类似案例如何审理或重审,怎样建立合理的法律解释机制以确保法律规范的清晰明确,确保不同地方和时间里的人们真正生活在同样的法律准则之下等等。

  周正龙案件本来只是一个事件,该事件的扑朔迷离以及在网络上持续不衰的热议居然贡献出一个新成语:正龙拍虎。当事件最后演变成为一起刑事案件时,人们的关注点却更多地集中于法院能否通过公开和公正的方式揭示事实真相。周正龙果真是单枪匹马地实施了诈骗行为么?照片在网络上一经发布,就引发巨大的质疑声浪,何以陕西省林业厅组织的专家却能够出具让纸老虎变成真老虎的鉴定意见书?如果说是诈骗的话,是否属于团伙犯罪?或者有关公职人员是否构成渎职罪?还有,一审和二审法院之间是否存在着“联合作业”违反诉讼法的情形?日前媒体传出周正龙又要提起申诉的消息,看来这起事件最终结局还是未定之数。最大的问题在于,真相无从揭露,又何谈解决纠纷和冲突?

  2008年另一起案件的审判同样引人瞩目,那就是杨佳案。尽管杀人多达六人,但是杨佳案却是一起不涉及任何敏感事项的普通案件,法院本来能够比较容易地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认真而透明的审理。但实际的审判过程却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违反程序正义基本准则的地方。这样的做法不仅让当事人以及公众失望, 而且由于透明度的相对缺乏硬生生地把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变成了一起敏感案件。

  在司法界能否有效地回应社会需求方面,近年来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某些法院对于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拒之门外,使得试图通过司法程序合法维权的人们告状无门,造成侵权者逍遥法外。例如,土地征用所引发的纠纷法院经常拒绝受理;震惊世界的毒奶粉事件,在不少地方,陆续有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企业作出赔偿。但遗憾的是,没有一家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给当事人的解释基本上都是要等待有关指令。侵权行为发生了,所有条件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但是还要等待法律之外的命令,这明显地昭示出法院受理甚至判决案件所依据的准则出现了问题。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如果将法律置若罔闻,判断依据超越法律范畴之外,在这种情况下,法治如何彰显权威?建设法治国家何以具备路径?

  从历史的经验观察,一种独立而公正的司法系统对于确保纠纷的公正解决,进而保障人权与自由、维系良好的社会秩序都是极其关键的。2008年,我们见证了法律人对于司法公正的努力,也见证了在推进法治过程中人们的某些彷徨,还见证了国民对于司法的某种失望和希望。在社会矛盾重重、冲突频仍的时候,中央也迫切希望找到适当的途径化解冲突,增进和谐。于是有了法律界全国范围内的“大学习大讨论”,法学界也在司法究竟是要走职业化道路还是走民主化道路的问题上进行了大规模的论争,司法改革处在一个很微妙的调整期。

  日前跟研究中国法的美国学者 Donald Clarke谈天,说到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的变化,他引用欧文的小说《李迫大梦》,说假如一个经济学家在1978年突然进入深度昏迷,一觉睡到2008年,大梦甫醒,睁开眼睛看祖国,他大概会以为自己到了外国。这是经济上的成就。他问我:假如一个法学家一觉醒来,他会有怎样的感受?我觉得这个问题不大容易回答,尚须司法界及各界同仁共鞭策,再努力,改革正未有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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