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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案"已撤诉 公检法负责人不接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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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广州日报  阅读:

    本报讯 (记者李颖、杜安娜)昨日,记者获悉,对于不久前刚刚开庭审理的“习水嫖宿幼女案”,检察院方面已经撤诉。当天下午,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负责人手机均无人接听。


  是否改罪名法院不回应


  记者后来经过多方查证,确认了这一消息。


  对于撤诉的原因,法院负责人透露:“检察院审查过程中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要补充侦查。”


  记者询问是否因为要更换罪名重新起诉或提交中级法院审理,该负责人没有正面回答,仅表示“只是进入了补充侦查阶段”,“你可以自己判断,但我不便直接问答”。


  检察院撤诉一事影响很大,消息人士称有关方面将通过省里发布正式的新闻稿。但截至记者发稿时,仍未有官方新闻稿发布。


  审理之初就受到质疑


  浙江临海去年捣毁一卖淫窝点时,两个官员牵涉其中,涉嫌嫖宿幼女罪。4月10日,浙江临海市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市人大代表王宗兴嫖宿幼女一案,没有判决。此前,临海市气象局原副局长池全胜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1万元。2个受害女生,案发时均未满14周岁。这一案件与习水案先后审理,且涉案人、案件性质都有雷同之处。那么,审判结果是否可能雷同呢?


  事实上,习水案自审理之初就受到舆论质疑。比如为何以嫖宿罪起诉?为何在县人民法院审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认为,此案中,行为人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仍然嫖宿,实际上已完全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而原计划为期2天的庭审也被压缩在一天之内结束。庭审结束后,不少媒体纷纷撤离,但舆论的关注仍然持续,仅在百度新闻上几天内新闻报道就有3000余篇。


  此次撤诉是否与舆论压力有关,尚不得而知。但案件发生后,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中央调查组已经进驻习水,而且相关部门要将2007年以后的案件重新审核。


  受害幼女之一已经回家


  本报曾报道,习水案受害幼女之一康倩(化名),在案件审理前失踪,引起公众广泛关心。昨天,康倩的父亲告诉记者,康倩已经回家了,“这几天很乖,一直在家里”,而家里也对康倩管得紧了,“想上网没让去,准备以后买一台放在家里”。对于这些天的行程,康倩没有详细告诉父亲,只说在“城里和附近城市耍”。


  这些天,当地公安机关一直在联系康倩父亲,准备安排人与康倩谈心,给康倩一些精神鼓励。女儿回来后,康倩父亲的心情明显好了很多,他已经听说了检察院撤诉的事情,但并不清楚详情。


  他现在最担心的是,案件过后,女儿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如何保证。“这段时间他们不敢出门。”

 【相关新闻】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补充侦查 习水县检察院撤诉

 

  成都商报 :“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有了最新进展———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连日来贵州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幼女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有一串与此案相关的数据听上去让人震惊———这一有组织的嫖宿案,前后长达10个月甚至更久;11名受害女生均未满18岁其中3名未满14周岁;而涉嫌嫖宿者有5人为当地公职人员。


  此案于4月8日在当地法院开庭审理,但事隔多日,该案陡生变故。


  昨天上午,习水县人民法院负责人和县检察院负责人均向记者确认了撤诉的消息。检察院负责人表示,目前已作出撤诉决定。


  对于撤诉的原因,法院负责人透露:“检察院审理过程中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要补充侦查。”此外,没有作出具体解释。


  记者询问是否因为要更换罪名重新起诉或提交中级法院审理,该负责人没有正面回答,仅表示“只是进入了补充侦查阶段”。


  日前,习水县检察院对该县涉嫌性侵犯幼女的5名公职人员提起公诉。此案于4月8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深度分析   还有谁该为此案负责


  罪名之争 嫖宿幼女罪?强奸罪?


  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袁荣会先后容留介绍 11名中小学女学生到其所租住房内进行卖淫。在此期间,经被告人袁荣会邀约、介绍,被告人冯支洋、李守明、陈村、黄永亮、冯勇在袁荣会所租住房内嫖宿幼女。


  此次受审人中,有5名公职人员,包括习水县政府移民办主任李守明,47岁;习水县同民镇司法所干部陈村,38岁;习水县社保局干部黄永亮,28岁;习水县马临工业区国土所所长陈孟然,27岁;习水县第一职业高中教师冯支洋,43岁。他们的被诉罪名:“嫖宿幼女”。


  犯罪嫌疑人到底是涉嫌“嫖宿幼女罪”还是涉嫌“强奸罪”,早已在民间引起了广泛的争议。特别是庭审后,不少媒体和网民发出分析评论“如果按嫖宿幼女罪量刑,顶格处理也不超过15年刑期。而法律规定的强奸罪,最高量刑可以达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专家范在峰则认为,这一案件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法律条文里面,有一条就是与14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论处,这确实有这个条款。但是在360条当中,又有一个嫖宿未满14岁以下的嫖宿幼女罪,那么在两个罪名之间,就有个问题———前者对与未满14岁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行为的,他不是与卖淫女发生行为,这是一个区别。如果她是卖淫女,这就是本质区别。


  卖淫之争 小女孩们被检察院认定卖淫?


  看来,如果这些嫌疑人被以“嫖宿幼女”罪起诉,那么这些小女孩就已经被认定为在卖淫了。陈先生的女儿是其中一个受害人,案发时还不满14周岁,他爱人曾经亲眼看到自己的女儿在学校门口差点被人拿刀强行带走。事发后,陈先生的女儿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但是对于这些人被以嫖宿幼女罪起诉他非常不能接受,他认为女儿是被人强奸了,绝不是在卖淫。


  据习水县公安局局长陶冬称,有受害人母亲曾以强奸案来报案,但公安机关通过前期的初步调查和侦查表明,实际上并不构成强奸案。“嫖客强迫未成年人”这一问题无法认定。


  而法院院长则称,任何情况都是可能变化的,现在审判仅仅才开始。


  责任之争 一年之乱 公安局该当何责?


  采访中有这样一个情节:“受害幼女李瑜一天突然对奶奶说‘天天都有人在学校外面抓人,好可怕啊’。”


  但是,这一情况警方却并没有主动发现。遵义市政法委书记杨舟表示,发生这个案件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像这类问题长达一年没有被发现,一定有社会管理的原因,公安机关肯定有责任。


  习水县公安局局长陶冬则告诉记者,事后,他们也有调查,比如说治安大队长,派出所的所长,社区民警,包括分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也被给予了通报批评,停职反省。但记者此后来到管辖涉案窝点和涉案学校的城西派出所,却在与所长的面对面中发现,并没有人被停职反省。还有谁该为这一案件负责,此案将如何进一步进展,我们将继续追踪。(据法制晚报 央视《法治在线》)(本文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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