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云南省交警总队获悉,从本月起,《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管理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正式施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等要交纳保证金,其交纳标准为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每人3万元至5万元交纳。
据了解,长期以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存在造成财产损失不能及时赔偿了结等问题。为保证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等事宜,我省实施《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保证金,妥善处理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等事宜。按照规定的要求,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每人3万元至5万元交纳;造成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重伤者按照每人2万元至3万元交纳,轻伤者按照每人5000元至1万元交纳;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评估损失费的80%交纳。
此外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交纳保证金的数额、时间和方式等事项。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履行交纳保证金义务。同时对保证金退还作出规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保证金交纳方依法不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保证金交纳方已经依法履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的;已经交纳保证金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受案人民法院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起诉的,应司法机关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移送司法机关。
按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保证金的交纳、支付进行检查。(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