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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大性骚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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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晓原律师  来源:刘晓原律师博客  阅读:

 性骚扰是较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当我们对以往的性骚扰案进行回顾时便可发现,原告多是(一审)败诉。起诉性骚扰很难获胜。在性骚扰案件中取证依旧是个“老大难”——成了受害女性心中挥之不去的痛!而笼罩在众多女性头顶上的性骚扰乌云,会否将原本就在滑坡的“两性生态关系”推向急剧恶化的边缘?!这无疑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新的“课题”!

    修正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的“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此举似有理由让人们相信,惩罚“性骚扰”,保护妇女权益有了“护身符”。

    然而,就在2006年9月底,重庆市一中院对巴南区南湖小学女教师文静状告校长胡某短信性骚扰一案的二审进行了不公开宣判,判决驳回原告诉求,文静败诉。这对修正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护身符”作用的“过高期待”,多少有些“讽刺意味”……

    1、重庆女教师状告校长性骚扰终审败诉

    倍受全国关注的重庆女教师性骚扰案,2006年9月26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此案为性骚扰立法后全国第一案  

    法院认为,从双方发送的短信内容看,当事女教师文静并未反感和拒绝,性骚扰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判文静败诉。9月26日,作为当事人的女教师文静与被告校长胡某均选择了回避,委托代理人到法院领取判决书。

    二审法院认为,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它以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信息、行为环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从本案双方发送信息的行为来看,是双向的、互动的;从发送信息的内容看,文静并未反感和拒绝。故文静上诉请求,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女病人被摸下体状告医生性骚扰一审败诉  

    2005年9月22日,上海市一名遭到“性骚扰”侵犯的女患者以“性骚扰”为由(赵小姐认为自己在就诊过程中,被“无德”医生触摸了胸部和下体,遂状告该医生“性骚扰”)将上海市一家三甲医院及其一位骨科医生告上法庭,索赔5万元精神损失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对赵小姐所做的身体检查符合腰椎间盘突出症的检查规范,遂驳回了赵小姐的全部诉请。赵小姐对判决结果不服,遂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2006年7月20日,上海市一中院二审公开审理了此案。

    二审庭审中,赵小姐的律师表示,赵小姐在住院后,先后接受了入院检查和术前检查,检查内容并没有涉及下体和胸部,徐某并非赵小姐的主治医生,却在下班后,未戴手套就对赵小姐进行胸部和下体触摸检查,显然是一种违反行医规范的行为。律师表示,徐某是一名有相当从业经验的主任医生,他这种对于女性特征部位的侵犯行为,让人感到遗憾,遂希望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支持赵小姐方的一审诉讼请求。 

    由于赵小姐方拒绝调解,法院将择日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

    3、女演员张钰状告三导演案一审败诉  

    女演员张钰状告三大导演(张纪中、黄健中和于敏)这起官司最早的源头是张钰爆料黄健中“性丑闻事件”。张钰称,2002年6月,她及朋友小霞与黄健中一起吃饭,黄健中酒后与朋友发生关系,并答应给她们演戏的机会。2004年1月2日,《中国广播影视报》刊登黄健中、张纪中、于敏3人评论,3导演在文中称张钰为了上戏,找到导演的妻子大闹,称被强奸,借钱不还,还拿走于敏手机等“劣行”。

    张钰为此起诉到海淀法院,以名誉侵权为由,索赔40万元经济损失和10万元精神损失。

    北京海淀法院在今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张钰曾主动将其持有黄健中隐私录音的事件披露出去,在并无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发表大量个人言论,应当预见到此后所引发的多种影响。她在通过此种方式将自己置于公众人物角色的同时,就应当容忍乃至接受当事人及大众基于一般的社会道德评价标准,对此“事件”进行正面的或相对负面的评价。而张纪中、黄健中、于敏三位导演对“性丑闻”事件发表的言论,是基于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对此事件进行的评价,并不构成对张钰名誉权的侵犯。

    女演员张钰在状告三大导演名誉侵权案一审败诉后,提出上诉。2006年11月23日,此案在北京市一中院进行了庭前谈话,张钰及其律师和朋友都来到法庭,她说这次上诉将提出3份新证据。

    4、北京闫女士状告齐某发黄色短信性骚扰胜诉   

    2004年3月12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宣判了首起短信性骚扰案。原告闫女士经常收到丈夫的同事齐某发来的带有黄色内容的短信,齐某对此也承认,但他认为自己就是在开玩笑,只不过玩笑有点过火而已。

    法院最后判决齐某败诉,赔偿闫女士精神抚慰金1000元。法院判决书中从四个方面对性骚扰做出了认定,认为性骚扰是指违背对方意愿,故意侵扰对方性权利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第一,被骚扰者的心理抵触、反感等;第二,骚扰者的主观状态,是处于一种带有性意识的故意;第三,骚扰者的客观行为,骚扰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即积极主动的言语、身体、眼神或某种行为、环境暗示等;第四,侵犯的客体,性骚扰行为直接侵犯的权利客体是被骚扰者的性权利,实质上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一种。

    5、北京雷曼首例性骚扰案一审败诉  

    2003年3月,北京女孩雷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上司焦某起诉到法院。雷某诉称,在公司工作3个月期间,因受上司焦某的骚扰被迫辞职。在接下来的一年多时间里,焦某利用各种关系阻挠原告就业,原告在精神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无法正常工作。2003年11月6日,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雷某的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性骚扰并非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归属于名誉权范畴。雷曼以维护名誉权为由指控焦宾对其实施性骚扰,法院可以受理。在对相关证据进行认证后,法院认为雷曼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焦宾对其实施了性骚扰,且雷曼在医院所做诊断证明其患有偏执症。法院驳回了雷曼的起诉。

6、四川合江县李女士遭遇性骚扰 胜诉  

    2002年9月,四川合江县的李女士遭遇了一场性骚扰,被人强行搂抱抚摸后,被丈夫怀疑为“不忠”而常遭打骂。李女士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4年12月,此案经一审二审后,终于尘埃落定,法院判决施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7、武汉女教师何某诉上司性骚扰案 胜诉  

    全国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武汉女教师何某诉上司盛某性骚扰案2003年10月终审判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原告何某是武汉市某商业学校中外语言教研室老师,因不堪原教研室副主任盛某的性骚扰行为,于2002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自2000年下半年始,被告利用工作之便对原告进行性诱惑,被拒绝后仍不死心,在同事面前大肆张扬喜欢原告。2001年,学校组织教师外出春游,被告当晚11时多尾随至原告房间,对原告隐私部位抚摸、强行亲吻。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进行言语挑逗、行为骚扰,进而发展为性侵害,不仅影响了其正常工作生活,而且对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精神几乎崩溃。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身体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盛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法院最后审理后认为,盛某确有行为不妥之处,认定被告侵权成立,责令盛某原告赔礼道歉。

    8、昆明梅女士状告上司性骚扰  

    2002年7月,昆明市某国企30岁的计算机工程师梅女士状告上司对其多次用下流语言挑逗,甚至动手动脚进行性骚扰,遭反抗后威胁她“不用来上班了”。公司对此的调查结果是“男女之间有说话不严肃、不检点的地方,但不存在性骚扰”。梅女士不满单位对此事的调查,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她的性骚扰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9、父亲代女儿状告某供电局局长性骚扰  法院驳回  

    2002年4月,贵阳市某供电局29岁的女合同工王某的父亲,以监护人身份对该局局长58岁的俞某提起诉讼。诉状称俞某在2001年5月以谈工作为由,在其办公室强行对王某猥亵、侮辱,遭到反抗时威胁,说要解雇她。王某因恐惧逐渐患上精神分裂症。法院最终因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请求。

    10、西安女职员童某指控上司性骚扰法院驳回  

    此案为我国首例“性骚扰案”。  

    2001年7月,西安市某国有公司一位30岁女职工童某将其所在公司的总经理推上法庭,童某因此成为中国首例性骚扰诉讼案当事人。童某在诉状中称,早在1994年总经理就以将她调到好的部门工作为诱饵,在办公室里对她动手动脚,而后开始在工作中处处对她进行刁难,甚至停止她的工作,并无故扣发她的奖金和福利。2001年10月24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以缺乏证据驳回了童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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