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已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制订和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解决现阶段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为征地提供补偿依据,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
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和区片综合地价测算”工作,从2005年10月开始,2006年1月完成初步测算,经过县(市、区)级论证、听证、平衡调整、与相邻省区对接、邀请相关部门专家评审,于2006年6月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全国平衡。2008年6月11日国土资源部对我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作了正式批复,予以验收通过,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修改意见。我省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并先后于2008年9月和2009年2月两次听取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和省直相关厅局的意见建议,经州市人民政府审核上报,最后确定了我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三、我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省属16个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第二部分是全省129个县(市区)的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在全省16个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或根据需要设定的区片价范围内),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其余区域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四、本次征地补偿标准对应的基准日为2009年1月1日。
五、《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六、云南省16个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和129个县(市、区)的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已在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重要事项公示专栏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公告,查询请登陆:
http://ygzf.yn.gov.cn/gongshi/areagg.jsp
http://www.yndlr.gov.cn。
七、本标准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二00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