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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司机无证醉酒驾车致四人死亡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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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人民法院报  阅读:

    本报成都7月23日电  (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陈兴静)今天,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当地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庭审查明,去年5月,在成都一技术公司工作的被告人孙伟铭购买一辆别克轿车,之后其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该车,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

    去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驾车搭载其父母去市内东侧一酒楼为亲属祝寿。大量饮酒后,其驾车从该酒楼送父母到成都火车北站搭乘火车,尔后又驾车返至市区东侧的成龙路往成都龙泉驿区方向行驶。当日17时许,孙伟铭在一路口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一比亚迪轿车尾部。发生事故后,孙伟铭驾车逃离现场继续往龙泉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限速60km/h的“卓锦城”路段时,其严重超速驾车越过绝对禁止超越的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一长安奔奔轿车、奥拓轿车、蒙迪欧轿车及奇瑞QQ轿车,直至他的别克车不能动弹,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5万余元的严重结果。

    之后,孙伟铭被接到群众报案后赶至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后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别克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孙伟铭的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按国家标准血液中的乙醇浓度超过80mg/100ml为醉酒)。

    宣判后,被告人孙伟铭当庭提出不服判决,当庭表示要上诉。

审判长说

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客观要件

    宣判后,该案的审判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是同属于刑罚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但在主观上前者为故意犯罪,而后者为过失犯罪。从该案看,被告人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国家有关机关考试,取得驾驶执照后才能驾驶机动车辆,但其却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蔑视。

    孙伟铭醉酒后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在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后,孙伟铭仍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继续驾车高速逃逸,后冲过绝对禁止超越的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以超过限定速度一倍以上的车速冲向相向行驶的多辆车辆,造成四死一重伤,公私财产损失达数万元的严重后果。上述事实充分证明,孙伟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明知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会发生与对面车辆相撞、车上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该案是综合考虑了被告人孙伟铭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被害人及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孙伟铭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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