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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免费辩护”到底是“仗义”还是“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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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法制日报  阅读:

    近年来,在许多影响巨大特别是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中,每每都有律师“挺身而出”愿意免费提供辩护。从云南的“马加爵案”、陕西的“邱兴华案”,到广州的“许霆案”和陕西的“周正龙案”,再到上海的“杨佳案”和湖北的“邓玉娇案”等,都不乏众多律师设法争取免费提供辩护的情形。这种情形一方面给人以律师“仗义执言”的形象,但是另一方面也往往被人质疑其动机是为了“炒作”、“出名”等等。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作为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虽然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责任,但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有收取费用的权利。律师服务应该是有偿的,律师必须以合法收费来生存。而众多律师在有影响的热点案件中争抢“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往往很容易令外界质疑律师的行为动机。
  那么,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律师热衷为热点案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呢?律师免费为热点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到底是“仗义执言”还是“炒作作秀”?到底该如何看待律师在众多热点案件中的免费行为?对律师的这种行为到底是该予以支持还是该予以反对呢?
  为此,《法制日报周末》特邀部分专家和资深律师进行讨论。
  仗义还是炒作?支持还是反对?
  律师为热点案件被告人提供免费辩护是与非
  刘桂明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律师》杂志原总编辑
  万大强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王进喜 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
  吕良彪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风险投资专业委员会主任


 

  【议题一】律师为什么热衷“免费辩护”?
  主持人:近年来,在众多广受关注的案件中,都出现了律师设法争取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形。这种情形,表面看是律师“免费服务”,实际上可以说是律师自己“买单”为别人提供法律服务。因为律师不仅要花费自己的时间、精力、智慧,而且还要自己付出差旅费、应酬费等等成本支出,甚至有的人还会慷慨解囊帮助特别困难的犯罪嫌疑人家属。
  显然,在这样的案件中,律师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在经济上是绝对亏损的。但是,为什么还会有那么多的律师不惜代价地争取这样的机会呢?
  吕良彪:律师法律服务的回报形式是多元的,律师费只是其中一种。除却货币化的回报以外,律师内心正义感与价值感的满足是一种回报;社会关注度与社会评价的正面提升,对于律师通过博取“眼球经济”凝聚社会公共资源都是有帮助的。说白了,律师可以以此博“名”。一般而言,名利总是在一起的东西。
  我想说的是,律师出“名”,既要有“知名度”,也要有“美誉度”和“专业度”。一定要看出的是什么名,在哪里出名,怎样出名。否则,不仅不利于律师个体,对目前形象不佳的律师业整体,也是不负责任的。
  刘桂明:在目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还没有完全形成的前提下,律师提供的免费服务应当得到支持。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是体现个人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补充,二是体现律师的社会责任。
  王进喜:这也说明律师行业已经出现了竞争现象,而且这种竞争日益激烈。律师通过免费辩护参与热点案件,可以在媒体的聚焦下,充分展现自己的专业技能和执业风采,这无论对于涉案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还是对于律师自身,都是有益无害的。
  万大强:首先,这部分律师是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有能力“买这个单”;其次还要有时间,或能挤出时间。律师办案是很伤神的,是一项艰苦的工作。表面风光,但背后都有各自的苦衷,无一例外。
  不否认这样做会出名快一些,但这又有什么不好呢?谁不想出名呢?实践也证明,出名的律师无论是案源还是收入都比其他律师好。


  【议题二】“免费辩护”到底是“仗义”还是“炒作”?
  主持人:律师在热点案件中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有人赞赏,称他们“挺身而出”、“仗义执言”,但是也有人会贬低他们是“炒作”、“作秀”,质疑他们“为了出名”。
  怎么看待这样的说法?他们到底是“仗义执言”还是“炒作出名”?或者二者兼有?
  刘桂明:我赞成“仗义执言”的评价,这是律师职业的应有之义。质疑他们“作秀”的人,其实是一种误解。当然,律师免费服务的结果可能造成“出名”的状态,但这不是律师追求的直接动因。你不能因为律师做了善事还不让人家出名吧?
  再说,据我所知,律师界还有律师做了许多免费服务的事情,结果也没有出名,但依旧在坚持做这样体现社会责任的事情。
  万大强:我不认为他们是在“炒作”,我更倾向于他们是在“仗义执言”。
  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说到底是供需关系,当事人需要,律师又有这个专业特长并愿意提供法律服务,就形成了合同关系,这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
  至于付不付费、付多少费,完全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再多的律师抢着去做这样的事情,委托人不同意委托,也是做不成的。
  话又说回来,就是“炒作”又有什么不好,现在社会上本来就有人对律师存在偏见。这些律师站出来展现自己的崇高思想境界和专业技能,不正是回答那些曲解律师的人的疑问吗?
  “仗义执言”也好,“炒作出名”也好,这都是次要的。我们不能仅仅从主观动机上去琢磨或者判断律师的行为,关键是看行为方式和客观效果。无论出于什么样的主观动机,只要行为方式符合律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客观效果上确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那么都应该得到赞赏和支持。否则的话,自然就另当别论了。
  吕良彪:其实要成就一番事业,做人、做事、做秀都是需要的———做人是如何凝聚众人智慧形成合力,做事是找好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做秀则是引起公众关注凝聚社会公共资源。
  热点事件中律师无论“挺身而出”、“仗义执言”还是“炒作”、“作秀”,都是需要的。满足社会需要的同时,实现律师个体的价值,有何不可呢?!
  我们不能要求律师做圣人,只能付出不能索取回报,甚至连索取回报的心都不能有。律师做了对社会有益的事情,社会就应该给他们应有的回报,这也是一个成熟社会的必然要求。
  值得律师自身关注的是,近来所谓“律师营销”成为热门话题,甚至“公益营销”也被当作所谓营销之“术”备受推崇———如果公益亦成为律师的功利之术则不仅仅是、但首先是律师自身的悲哀———律师不能时时生活在“营销”的“本能”之中,毕竟人还是需要一些精神、一些追求的,而非仅仅只有功利。律师安身之命与营销之“本”,应该是品德、专业与职业操守,而绝非所谓营销之“术”。


  【议题三】律师免费参与热点案件对律师行业的形象有何影响?
  主持人:在这类影响重大的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作为弱者令人同情;也有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则明显“有罪”,甚至“罪行严重”乃至“罪大恶极”。律师积极参与这类案件,尤其是免费提供法律服务,有时受到大多数社会公众的赞赏,有时也会受到一些社会公众的贬低。
  律师免费为这类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律师行业的形象有何影响?
  刘桂明:我认为,律师提供的这种法律服务越多越好,更希望越来越多的律师投入这种法律服务。
  这种法律服务做得越多,越能体现律师的社会公益心。如果社会有误解,说明我们律师的执业环境还需要更多的人理解。
  当然,律师在提供这种法律服务时,面对的当事人是多种多样的。你不能要求任何一个律师在道德上对其当事人进行评价。因为从法律上来说,在律师的眼里,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只有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当然也包括被害人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而没有“好人”与“坏人”之分。
  “好人”与“坏人”只是一个道德概念,而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所以,律师只能以当事人的需求为基点而提供法律服务,而不能以某些社会舆论为标准进行判断是否接受委托。
  至于是否收费,收费多少,则是律师管理之中的一个问题,不是业务问题。
  万大强:王耀庭律师曾经说过:“律师的天职就是办案。”案件有大小,被告人罪行有轻重,律师一旦接受委托,就应努力尽职去办。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都有规定,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管他们是“罪行严重”还是“罪大恶极”,律师都要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因为法律要求你必须这样做,否则你就不是律师了。
  所以,我认为,律师和当事人双方达成免费服务的协议,也是法律允许的,在这些有影响的案件中有律师的身影,律师及时提供法律服务,更有利于树立人民律师的良好形象。
  作为律师,无论是有偿服务还是无偿服务,无论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还是为“罪大恶极”的被告人辩护,这本身都是律师的正常职业。
  至于是否影响律师行业的形象,关键看律师的法律服务行为是否规范,法律服务水平是否到位。只要律师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范,为社会或者当事人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那么都会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反之,律师行为不规范,服务不到位,那么无论是否收费都会有损律师社会形象。
  吕良彪:我主张“法治社会的律师,应该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应该是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应该是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忠实代表”。为弱者“张目”,替“异端”辩护,这正是律师的职责所在。
  律师职业价值取向与普通公众价值取向的差异,可能会使律师在一定时期内、某些事件上受到公众的不解甚至责难,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律师形象复杂,也很容易受到诟病,但不能因此放弃自身的职责。
  为有影响、有意义、当事人需要法律帮助的案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是律师的职责所在,也是律师的光荣。
  王进喜:从我国当前的规定来看,并没有对律师的诉讼宣传活动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导致实践中个别律师的诉讼宣传活动出格,不仅可能误导公众,影响司法公正,还可能对律师的社会形象产生消极影响。
  对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应当在律师的职业行为规范中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议题四】律师免费参与热点案件到底该支持还是反对?
  主持人:一些热点案件,往往也是重大案件。根据律师业务收费标准,这类案件在收费上还可以适当提高一些,要比普通案件收费更高。但是对于一些出身低微、家庭特别贫穷的当事人家庭来说,如马加爵、邱兴华等,他们又确实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律师费。这种情形下,有许多律师积极争取为他们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到底该支持这种行为呢?还是反对这种行为?
  刘桂明:我当然支持这种行为。在我看来,律师应该收取该收的费用,同样也应该免除该免的费用。何时免,如何免,取决于律师个人的实力和功力及律师团队的管理支持。
  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在案件发生之后往往都会非常不安和紧张,甚至心慌意乱,手足无措,只能以泪洗面,非常无助。律师第一时间以专业人员的身份介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会给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以巨大的精神支持,有利于使他们走出紧张和慌乱,从而客观地看待所发生的事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理智地面对案件。
  吕良彪:律师法律服务可以是免费的,但绝不能因此就是真不值钱的。要掂掂自己的份量,要问问自己的“良心”,要对得起当事人、对得起自己、对得起同行。
  王进喜:诉讼的进行摆脱不了经济因素的影响,诉讼的进行往往需要当事人的先期投入。众所周知,现代诉讼活动往往旷日持久,耗费巨大,不仅国家需要投入大量的公共资源,当事人也需要负担沉重的私人费用。
  法律服务,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们应绝对地禁止助讼,因为其效果可能是为被控告者提供了过分的保护。
  万大强:我也支持这种行为,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支付不起律师费,但他们仍然享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特别是刑事被告人,没有法律援助,将失去律师为其提供的专业辩护权,靠他们自己辩护,往往说不到点子上,辩护力度是不够的。
  当然,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应获得法律援助,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援律师来为其服务。但这些积极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律师的及时出现,也确实弥补了法援律师数量不足的缺陷,同时也会为被告人提供更加认真、更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所以,我是支持的。


  【议题五】对于律师免费辩护有何意见或建议?
  主持人:无论收费还是免费,那些影响重大并且广受媒体关注的案件都应该有律师参与。对律师参与这类案件有何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对那些获得免费提供法律服务机会的律师,有什么样的意见和建议?
  刘桂明:所有自然人和法人能够得到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既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更是法治社会的追求目标。在刑事案件中,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既是个人内心的愿望,更是国家制度提供的法律救济。不管是否免费,都是值得关注的。
  现在,越来越多的律师已经关注到了这个问题,因而也身体力行地投入到了这样的法律服务之中。当然,对于这些律师,我们既要鼓励和提倡,同时也要提醒和劝谕他们,在保护自己当事人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注意保护自己。在那些事关公共利益的案件中,律师对当事人一定要做到负全责,但不能毫无节制地全负责。因为,律师的最终目标是通过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达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吕良彪:参与公共事件不仅事关律师个体形象,更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律师整体形象和社会正义。
  公益律师当有“担当之心”,切不可以公益之名,行自我炒作之实;切不可为一己之名,损害行业的整体利益。
  公益律师当有“公益之德”,切不可牺牲当事人利益,成就自己所谓名望。当以法律和大局为重;切不可在法律文书中公然谩骂对方当事人,或是公然无端挑起社会对国家机关的仇视与矛盾以成就自己的悲壮。
  公益律师当有“担当之才”。律师如医师,无论面对多么悲惨的病人,其职责都是沉着冷静,技艺精湛,救死扶伤。
  万大强:首先,“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律师主动提供免费服务的,大多是备受关注的热点案件。热点案件,舆论关注度高,律师的服务也会备受关注。所以参与这类案件的律师必须要有扎实的基本功,有熟练的诉讼技巧。只有如此,律师的专业才能和执业风采才会得到传播,才会在提高知名度的同时提高美誉度。否则的话,律师工作一旦失误,会造成负面影响,无论对律师本人还是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都是有害的。
  其次,受理案件不要盲目,要根据自己的能力量力而行,包括经济条件、专业特长、专业知识熟练程度等。
  再次,办理这样的案件,更要认真对待,马虎不得。千万不要认为“反正我没收你费用,办好办坏没关系。”
  总之,你要想到,你代表的是广大律师,而不是你个人行为。
  王进喜:律师为弱势群体减免服务费用的人道主义行为应当受到鼓励。但是如果仅仅是具有人道主义行为的躯壳而没有人道主义的内容,则可能带来一些问题。例如不当宣传问题、律师之间的不当竞争问题。对此应当予以适当的规制。国外的一些做法可以借鉴。律师的善行不能纯粹成为一个招揽业务的幌子。

 

《法制日报周末》2009年6月18日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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