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市许思龙律师最近代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经律师的有效代理,来昆明务工遭受车祸的施某一家获得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赔偿。律师的代理工作获得了当事人的肯定和好评。
施某等三原告一家系云南曲靖农民,来昆明市务工多年,在昆明市开办过饭店,办有昆明市居住证。2008年10月的一天,三人在昆明市金实小区一十字路口步行横过街道时被轿车撞成轻伤。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施某本次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其妻舒某构成九级伤残。受施某一家的委托,许思龙律师代其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许思龙律师提出:“由于原告自2003年5月起至今都在昆明市市区居住、经商、工作,在城市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最终,一、二审法院判决均支持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就伤残赔偿金一项,施某获判22992元,舒某获判45984元(按2008年赔偿标准计算)。若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施某只能获伤残赔偿金5268元,舒某只能获伤残赔偿金10536元,两者相差四倍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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