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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躲猫猫”案宣判 “狱霸”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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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波  来源:生活新报  阅读:

 6日上午嵩明县人民法院对“躲猫猫”事件中,晋宁看守所两名涉嫌犯罪的民警一审后,今日上午10时20分,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张厚华、张涛、普华永三名“牢头狱霸”也分别领刑。

听到法院的判决后,李东明称尊重法院判决,上不上诉再考虑。苏绍录的代理律师赵永泉则认为,结果可以接受,对苏绍录自首及立功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表示遗憾。在10天的上诉期内,下星期将与苏绍录再见面,以决定是否上诉。

听到一审结果,两被告家属中一名女性家属痛哭着跑出了法庭。死者李荞明父亲(李德发)表示对宣判结果满意。

李荞明家属放弃12万赔偿要求

据了解,“躲猫猫”事件真相浮出水面后,与死者李荞明同监室的三名在押人员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送上法庭。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者家属向三名被告人提出了共计12万余元的赔偿请求。原告律师李永福(音)透露:李荞明家属根据这三名被告的家庭情况(比较困难),放弃了之前12万的赔偿要求,经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三名被告每人赔偿2万元。

三“狱霸”获刑 最高判无期

8月14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晋宁县看守所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在看守所内故意伤害致李荞明死亡的张厚华、张涛、普华永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昆明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厚华犯故意伤害罪,结合前罪被判无期徒刑;被告人张涛犯故意伤害罪及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普华永犯故意伤害罪,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记者 熊波 生活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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