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价”得以落实 保险公司赔偿有保障 律师表示本案具有指导意义
曲靖农民施某一家3口在昆明街头被醉酒的司机撞伤,昆明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0万余元。农村户口的施某夫妇不但获得“同命同价”的人身损害赔偿,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也使得赔偿有了保障。律师认为,该案对以后的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都具有指导意义。
2008年10月28日,施某和妻子背着8个月大的女儿走到金实路与金夏路交叉口时,李某驾驶轿车将过马路的施某夫妇撞倒,一家三口均受伤,法医鉴定3人伤情为轻伤。肇事司机李某系醉酒驾车,交警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今年1月,施家将李某告到盘龙区人民法院,李某的轿车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被列为第三人,索赔共计16万余元,其中施某夫妇提出的伤残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共计68976元。
由于施某夫妇自2003年就在昆明生活和工作,一审法院认同按照城镇居民计算施某夫妇的伤残赔偿金,最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施某一家三口共计11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不是直接侵权人,且司机李某系醉酒驾车,根据交强险条列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被保险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损害,保险公司负有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义务。扣除李某已经支付的费用后,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施某一家共计10万余元。
施某一家的代理人、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许思龙律师认为,“本案对以后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都具有指导意义。”许思龙介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赔偿金方面计算标准的城乡差别问题,现实中常常引发被诟病的“同命不同价”。今年7月份省高院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就明确了同一事故赔偿“同命同价”。
保险公司在上诉中,提出交强险条例规定驾驶人醉酒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许律师介绍,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投保人承担。许律师认为,交强险条例属行政法规,与国家法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冲突的地方,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适用原则,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 王玉波(生活新报)
许思龙律师热线:13888239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