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其成因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娜
论 文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青少年的成长条件和成长环境在不断得到改善的同时,也面临着一部分青少年误入歧途、违法犯罪的严峻现实。青少年阶段是人生成长发育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青少年生理、心理发展不平衡,较成年人更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而滑入犯罪深渊。青少年犯罪是多因素促成的社会消极现象,我们在研究青少年人犯罪时应考虑各层面、各因素的综合互动作用。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等的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只有创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大环境,创造一个乐观、向上的家庭氛围,创造一个关爱、理性的整体环境,提高青少年的自身素质及自我保护意识,才能为预防青少年人暴力犯罪打好坚实的基础。本文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成因简要论述,为预防青少年人暴力犯罪打好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 特点 成因 预防措施
引 言
青少年犯罪在我国的司法统计上是指14岁至18岁未成年人犯罪和18岁以上至25岁青年人犯罪。但在我国犯罪社会学领域,大多采用了与之不同的年龄标准,将年龄界定在12-25岁之间。[1]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青少年的成长条件和成长环境在不断得到改善的同时,也面临着一部分青少年误入歧途、违法犯罪的严峻现实。据有关资料表明,在新中国成立到“文革”以前,青少年犯罪问题并不突出。但“文革”以来,青少年的犯罪呈现不断上升趋势,且居高不下。据不关资料统计,青少年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1991年为63.7%,1992年为61.1%,1993年为60.4%,1994年为58.3%,1995年为55.2%,1996年为51.1%,1997年为49.3%,1998年为47.4%。[2]近年来,25岁以下的作案人员已经占到全部刑案人员的70%。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刑事犯罪活动中的热点问题,而且有蔓延的趋势。因此,青少年一直是中国社会最为引人注目的社会角色和群体,青少年犯罪问题成为了理论工作者、政府决策部门及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
中国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已年满十四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已满十八周岁的为成年人。所以青少年犯罪既包括未成年人中的少年犯罪(已满十四周岁至未满十八周岁),也包括成年人的青年犯罪(已满十八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
北安市是一个仅有42万人口的县级市,2007年审结刑事案件121件132人,其中青少年犯罪24件34人,青少年犯罪人数占全年犯罪人数的25.7 %;2008年审结 119件124人,其中青少年犯罪案件27件36人,青少年犯罪人数占全年犯罪人数的29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青少年犯罪无论是在案件数量上还是在犯罪人数上,呈现上升趋势。如何有效控制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
要针对性的开展防治青少年犯罪,必须全面了解和正确把握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根据调查分析,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新特点:
(一)从犯罪性质看,犯罪类型增多,以侵犯财产犯罪为主
我国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类型原先主要表现为盗窃、抢劫、流氓、强奸、伤害、绑架等,而现在则向涉毒、涉枪、赌博、卖淫嫖娼、计算机犯罪等领域扩展。而从北安市情况看,仍以财产性犯罪为主。这和一般青少年没有固定的劳动收入,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其次是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人数众多;再者就是盲目模仿电影电视中的主人公作案手法,逞“英雄”,往往不顾后果挥刀作案,以致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罪行。
(二)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团伙犯罪倾向明显
青少年基于生理和心理方面的特征,往往喜欢结伙行动,以得到认同和相互壮胆,因此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中75%属于团伙或结帮作案,呈现出“纠合性”特点,而具有这种特点的群体极易发展成为黑恶势力。[3]2007年青少年团伙犯罪案件9件19人,人数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55.8%;2008年青少年团伙犯罪案件8 件17人,人数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47.2 %。出现团伙犯罪增多的原因主要是青少年犯罪行为受从众心理的支配较大,很多青少年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讲“江湖侠义”、“哥们义气”,只要有人提议就附和,盲目跟从,蹈入犯罪。青少年犯罪团伙具有比较鲜明的特征:形成容易,形式松散,随意性强,人员流动性强、传染性强。
(三)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
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青少年生理、心理发育提前。在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下,青少年犯罪也不断趋向低龄,这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我国自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4岁。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中,不满14岁以下的人员犯罪率极高占57%左右,而初次犯罪的高发年龄段为14-18岁,比例占42%左右,据统计三年来14岁以下的犯罪人数多于14-18岁之间的犯罪人数。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第一个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过早地受到感染,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加之教育挽救措施的缺失,以及自身无法判断是非对错等原因,使其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从犯罪主体看,女性青少年犯罪率激增,农民子弟、外来青少年犯罪人数居多
我国的青少年违法乱纪法犯罪主体原先主要集中于男性领域,这些年来,女性青少年的违法犯罪人数激增,比例加大,且增长率远高于男性领域,尤其是淫乱型、财物型犯罪案件中表现最为明显。如杭州萧山少女被杀案[4],犯罪嫌疑人是四女一男。
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再加上对流动人口管理上的不健全,暂住、录用外来人员不予申报,使得外来人口管理上比较混乱,给一些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且作案后逃之夭夭、不留痕迹,给侦破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故而也使得流窜分子大肆进行作案。
(五)从犯罪文化素质来看,文化素质低的青少年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
青少年罪犯中,大都接受的文化教育少,好多人小学期间就辍学,甚至就没上过学,初中以下文盲、半文盲占90%以上。农村青少年也成为犯罪上升的主要原因,农村青少年因为贫穷而大批失学,他们不甘心于农村的贫困生活,流入城市,但在城市,由于他们文化水平低,又无一技之长,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面对别人富足的生活,心里上失去平衡,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大批的无业人员也是犯罪的“主力军”,他们整天游手好闲,再加上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很容易成群结队的去偷去抢。
(六)从犯罪手段上看,高科技方式犯罪增多
相较于原先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手段,现在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手段时显成人化和智能化,表现出更加复杂的形态。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手段逐渐出现智能化趋势,如利用计算机和窃听技术等高科技犯罪,利用生物学、化学、医药学先进知识犯罪。涉及这类高科技、智能化犯罪的青少年,往往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背景,在作案过程善于将掌握的知识和技术运用到违法犯罪活动中,使违法犯罪更加隐蔽和复杂。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青少年犯罪的个体因素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为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创造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的新思想、新观念正在丰富着未成年人的精神世界。与此同时,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假冒伪劣、欺骗欺诈活动有所蔓延;一些地方封建迷信、邪教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成为社会公害;一些成年人价值观发生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主义滋长,以权谋私等消极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等等,也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快速发展给未成年人学习和娱乐开辟了新的渠道。与此同时,腐朽落后文化和有害信息,也通过网络传播,腐蚀未成年人的心灵。在各种消极因素影响下,少数未成年人精神空虚,行为失范,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和有待加强的薄弱环节。有些部门领导对这项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真正担负起领导责任;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风气尚未全面形成,还存在种种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和消极因素;学校教育中重智育轻德育、重课堂教学轻社会实践的现象依然存在,推进素质教育的任务艰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应当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重要性和紧迫性,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积极应对挑战,加强薄弱环节,切实切断犯罪根源。
例:北安市警方侦破了一起青少年盗窃自行车团伙案,摧毁了以刘某(16岁)等为首的6人盗窃自行车犯罪团伙,破案19起,追回被盗自行车17辆。
2008年3月以来,北安市公安局和平派出所民警在办理一起案件中得到线索:一市民从一伙年轻人手中廉价购买了一辆新自行车,担心有问题一直不敢用。根据这一线索,派出所民警查缴了这辆自行车并顺藤摸瓜,抓获了盗窃自行车的刘某等犯罪嫌疑人,追缴回被盗自行车17辆,破获自行车被盗案19起。
刘某等人交代了多次在学校附近、网吧门前、街道路边等处盗窃自行车,并销赃的犯罪事实。经调查,刘某等人都是学校毕业或辍学的无业人员,年龄都在14至16岁左右。他们两三人一伙在网吧上网,没钱就在网吧、学校或街道等处伺机偷盗自行车,偷到手后以50元-150元不等的价格卖掉,卖得的赃款不是用来上网就是吃喝玩乐。
经北安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后,6人分别获刑六个月至二年半的刑期。
(二)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
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其言行对子女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对子女成长影响力最大。一个人的性格、道德、品质、理想、情操的形成都与他从小受父母的教育和家庭环境的熏陶有关。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并对孩子的思想品质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个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气氛,能够培养孩子正常健康的性格气质、人生观和道德观,较有效地预防和制止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的发生。特别是对于步入青春期的青少年要进行人生观道德观的教育,不断防止和克服青少年沾染上违反道德的坏意识、坏习惯、坏毛病,使青少年安全地度过人生的“危险期”。
1.体罚和辱骂是导致青少年人暴力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青少年的社会化过程中,父母对青少年心灵的呵护和对青少年价值的承认,对处于自我意识初期的青少年的自我映像的形成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青少年在早年经历中感受他人、特别是父母的尊重和爱护,他们就会产生积极的自我映像和自信。[5]如果父母经常使用体罚和虐待,青少年不但会产生消极的自我映像而且会看到侵犯对控制别人的重要性,并以侵犯的方式对待别人。青少年早期经常受到父母体罚、打骂,造成孩子的个性压抑,心灵扭曲,并导致将来犯罪的行为。
2.受溺爱的孩子更容易走向暴力犯罪
父母溺爱孩子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其中,替孩子做本应他自己做的事情、对孩子没有责任上的要求或对孩子的不合理要求也给予满足等,都是溺爱孩子的表现。受溺爱的孩子,其性格上具有明显的创造性、自我中心、孤独等特点。他们在自信心和自我控制方面也较差。[6]这样的儿童,进入学校、社会生活后,很容易以自私的、任性的态度不顾社会道德、法律规范,出现外倾的攻击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7]
3.孩子间发生矛盾时的处理办法影响到青少年的暴力犯罪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是儿童成长的第一环境。父母的言行举止、对他人的态度和方式对孩子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孩子的模仿性很强,他们往往模仿成年人的行为,并以成年人的行为特别是父母的行为来检验和调整自己的行为。”[8]父母对他人表现出敌意、言行恶劣,他们的孩子也会接受这样的方式,并对他人做出同样的行为。研究表明,在那些侵犯性极强的儿童,他们的父母常常也是有侵犯性的。[9]
4.不懂儿童教育的基本方法造成青少年暴力犯罪
父母经常在孩子面前发生冲突、不监督孩子看暴力电视或书刊、从没有有意识地交给孩子一些基本技能、孩子学习不好时采用不正确的方式等这样一些早期教育中忌讳的不良做法,这样做的父母表现出他们对基本的家庭教育的科学方法的不了解。对此可以从父母本身的文化程度较低上找到原因。
由于父母的受教育程度低,表现在家庭教育上就是不能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态度教育孩子,并因此导致儿童在自信心、价值观、人际交往、行为习惯等方面出现偏差,进而不能像其他青少年那样按照社会所接受的方式进行自律,这些都为青少年犯罪提供了一定的主观条件,如果遇到外部不良环境的刺激和影响,则容易导致犯罪。
5.自我控制能力差是青少年犯罪的心理行为特点
青少年心理行为特点包括爱冲动、性急、脾气暴躁,不会调节情绪,不能集中注意力,存在明显的多动现象等,表明青少年在情绪和行为的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上的能力较差,此种心理行为是造成犯罪的重要原因。
6.人际交往不良与暴力犯罪有关
人的社会交往的需要是一个人自尊、自信的来源,人际交往不良,使自己不能得到他人的认可,一方面,使儿童的自信心和自尊心受到伤害,从而导致心理的压抑和扭曲,出现人格障碍。另一方面,由于得不到他人的认可,往往会通过其他不适当手段和方式表现自己的能力,以希望得到他人的认可。有人提出,青少年心理发展不健康,那么在将来会有两个恶果:一是长大后形成某种精神疾患,一是长大后由于心理变态走上犯罪道路。[10]
(三)青少年犯罪的教育因素
目前,我们的教育仍采取传统的“应试教育”,少数学生学习之间盲目攀比分数,自私狭隘,嫉妒心强,使多数学生缺乏学习兴趣,导致两极分化,青少年身心畸形发展;一些学生在物质上互相攀比,男生吸烟喝酒,女生讲吃讲穿,早恋现象严重,这一切都可能成为学生违法犯罪的隐患;他们中受好逸恶劳的腐朽思想侵蚀,盲目攀比,追求高消费。
青少年罪犯在犯罪前大多数无视自己的经济条件,经常出入酒店、舞厅、卡拉OK厅、抽好烟、喝好酒,穿高档服装,以吃喝玩乐为最大追求,以高消费显示自己的派头。这些人一旦手头拮据,便实施盗窃、抢劫。例如少年张某,因与同学攀比,追求高消费,走上了盗窃犯罪的道路,开庭审判时,他毫不隐晦地说:“家庭给我的钱不算少,但还比不上别人家的多。我要人家有的我要有,人家没有的我也要有,一旦自己的欲望得不到满足就去偷。”进而走上犯罪道路。
同时学校、家庭、缺乏针对性的青春期性健康教育和性道德教育,青春性萌动和好奇心,驱使一些学生接受来自社会的不良性信息、性知识和性观念,有的因此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对性内容的好奇心理特别强烈,他们对性行为正确与否的认识基本处于无知状态,生理变化带来一系列心理变化,由于当前我国的青少年早期性教育工作落后,同时社会上文化娱乐场所没有彻底消除不健康的文艺作品,使其受到外来淫秽、色情、恐怖等影响和其他不健康东西的刺激,特别是黄色声像品、书刊的腐蚀使他们为所欲为地追求刺激,以满足自己的欲望。例如:刘某平时对本人要求不严,经常利用课余时间看黄色录像,深受黄毒影响,一次看完录像后,在市区的一条路边持刀将一名下夜班的女工强奸。这个案件可以看出,近年来,一些充满暴力、色情的书刊、黄色网站、淫秽录像、VCD、DVD光盘充斥文化市场。这对涉世不深,生理上早熟,心理上不成熟的青少年来说,无疑是具有相当的毒害和腐蚀作用,据统计,一个学生每年节假日就有170多天,再加上平时课余的很多时间也是生活在社会中,未成年人与社会接触机会增多,很容易受到不良影响,应呼吁全社会齐抓共管,净化空间,还未成年人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
(四)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因素
1.文化市场监督不力,不良文化现象泛滥
优秀的文化可以提高人的思想,促使人们奋发上进,低级、庸俗的文化会腐蚀人的灵魂,阻碍社会文明的进步。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它有损人民群众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这种受污染的社会文化生活环境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香港及国外流入的暴力恐怖片在一定程度上激起青少年好奇心和模仿的欲望,许多青少年正是由于剧情的指引从而完成与其年龄并不相称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走上犯罪。
例:14岁少年王某辍学后在北安几所校园周边向上下学的学生收取“保护费”,以满足自己上网和抽烟之需。两个月内,王某持刀威胁殴打抢劫8名学生,作案17起。日前,这名少年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等待司法机关进行下一步的处理。
2.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贫富差距的拉大,使一些青少年价值观趋向发生倾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的偏激倾向。于是,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社会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风气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青少年时期是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初步形成的重要阶段,这一时期受到的教育和自身行为习惯的养成,对其成长以后影响很大,社会问题无时无刻不影响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社会上的一些坏习气、通过电影、电视、网络一步步地在未成年人心中扎根,往往使一些青少年无法控制自己的内心,使价值观趋向发生倾斜。诸如就业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产生厌世情绪,行为逐步失去控制,也能引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措施
要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除了必须严格执法之外,更主要的是运用教育、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加强管理,坚持预防和惩罚相结合的方针,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把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实处,针对青少年犯罪,应主要针对以下几方面进行预防:
(一)家庭的预防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应该结合学校对孩子从小进行法制教育,让孩子从小树立法制观念,不能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外单独居住,因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认识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十分有限,很容易受社会不良影响,染上不良习惯。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抵抗能力较差,容易受人教唆犯罪,所以父母也要担负起发现不正当团伙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的责任。更重要的是父母要给孩子创造一个温暖的家庭环境,让孩子能够健康的成长。
(二)学校的预防
学校是青少年学习,成长的主要场所。因此,学校应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主要防线,教育行政部门是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教育负有检查、指导、考核的管理职能,所以教育行政部门对预防青少年犯罪责无旁贷。学校应对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的同时,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使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和防范犯罪的意识有所提高,而不应只注重升学率不注重法制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还应对不同年龄的青少年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并对学生无故旷课行为进行管理和及时通知家长,确保青少年不进不健康场所和不在不健康场所逗留。
(三)社会的预防
青少年犯罪原因十分复杂,所以,预防青少年犯罪,不仅是家庭、学校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在学校附近严禁开设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室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更不得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尽可能多建立一些以科技和健身为主要内容的娱乐场所,如儿童游乐场、青少年俱乐部、体育场馆等,引导青少年把注意力投放在有丰富科技知识或健身内容的娱乐活动上。
(四)综合的预防
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是一件极其重要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单靠一个部门、几个部门是难以奏效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部门要承担起青少年的保护、教育、管理的责任,关心、爱护他们的成长,不断地向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和宣传,用活生生的事例引导他们学法、讲法、用法,从而避免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为了使我们祖国更加繁荣昌盛,以强大的优势永立于世界之林,我们必须注重对青少年的培养教育,最大限度地减少青少年的犯罪。
结 论
青少年阶段是人生成长发育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青少年生理、心理发展不平衡,较成年人更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而滑入犯罪深渊。青少年犯罪是多因素促成的社会消极现象,我们在研究青少年人犯罪时应考虑各层面、各因素的综合互动作用。青少年犯罪的问题,说到底,是一个教育失当的问题。这其中,家庭、社会、学校的客观原因起重要的作用。只有创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大环境,创造一个乐观、向上的家庭氛围,创造一个关爱、理性的整体环境,提高青少年的自身素质及自我保护意识,才能为预防青少年人犯罪打好坚实的基础。
注 释
[1]参见张晓秦,赵国玲:《当代中国的犯罪与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390页。
[2]转引自刘应君,秦国文:《从控制理论看转型期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原因》,《青少年犯罪研究》2004年第2期,第4页。
[3]参见钟其:《浙江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及基本趋势》,《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年第2期,第14页。
[4]转引自钟其:《浙江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及基本趋势》,《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年第2期,第12页。
[5]缪小春:《儿童发展和个性》,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年第1版,第185页。
[6]缪小春:《儿童发展和个性》,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年第1版,第403、414页。
[7]叶立新:《家庭教育学》,福建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85页。
[8]康树华:《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646页。
[9]缪小春:《儿童发展和个性》,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年第1版,第393、402页。
[10]李百珍:《青少年心理卫生与心理咨询》,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25页。
参 考 文 献
1.张晓秦,赵国玲:《当代中国的犯罪与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刘应君,秦国文:《从控制理论看转型期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原因》,载于《青少年犯罪》2004年第2期。
3.钟其:《浙江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及基本趋势》,载于《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年第2期,
4.缪小春:《儿童发展和个性》,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
5.叶立新:《家庭教育学》,福建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6.康树华:《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
7.李百珍:《青少年心理卫生与心理咨询》,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