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许思龙律师辩护的未成年人郭某某抢劫案,近日被告人郭某某被人民法院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xml:namespace>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xml:namespace>2009年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阮某、郭某某三人为筹钱到网吧上网,在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小学附近,对被害人赵某进行殴打,并持刀进行威胁后,抢走一部三星488型手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000元。公诉机关认为,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郭某某是未成年人,其亲属没有为其聘请辩护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官渡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的许思龙律师(现为云南恩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作其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许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本案案情,在法庭上提出:郭某某是从犯;郭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郭某某属初次犯罪,其与被害人属邻居、同学,被害人及其父母已提出不起诉申请,对其行为表示谅解,社会矛盾已得到缓解,从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考虑,宜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许律师提出的除郭某某系从犯以外的辩护意见,对郭某某减轻处罚,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律师的辩护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本案另两个被告人,一个被处四年,另一个被处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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