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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晚报:别让司法成为行政附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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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法律博客网  阅读:

    今年年初,泰州市海陵区在36个实权部门选择105名科长进行 “追踪”评议,要求105名科长在规定的日记本上,对其每天的工作进行记录,分管领导每周要对他们的“日记”进行“面批”,区作风办定期抽查。泰州市海陵区常委、纪委书记高卫东透露,目前该区已有5名干部因记日记不认真被诫勉谈话。(11月22日《扬子晚报》)

  我注意到,区作风办进行评议的对象不仅包括公安局、城管局、住建局、工商局等所有行政热点部门,甚至还包括法院、检察院这样的司法部门,这就不能不令人反思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

  将法院、检察院这样的司法部门与公安局、城管局等行政部门并列进行所谓的 “追踪”评议,其实质的核心就是将宪法上与政府并列的法院与检察院,等同于政府下属的职能部门。这不仅降低了法院和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对普通民众产生观念上的误导,而且容易对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产生不良影响。

  而且,就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性质来说,也迥异于行政部门。法院、检察院行使的是司法职能,司法的本质在于居中公正裁判,具有被动性,司法的裁决必须遵守法律,司法裁决往往只能让一方满意而另一方不满意,甚至是让双方都不甚满意;而行政部门具有主动性,是一种主动出击的执法行为。司法性质与行政性质有很大的区别。

  就是要评议司法工作,也不能按照评议行政的方式来评议司法。将法院、检察院与公安局、城管局等行政部门并列进行所谓的“追踪”评议,混淆了两种职能的区别,不但不能准确地评议司法工作,在某种程度上甚至会削弱司法公正的职能。

  让区作风办定期抽查法院、检察院干警的“服务日记”,干警不仅要在日记中记载其每天工作,甚至还要在日记中记载思考与反思,这更加荒唐可笑。法官评议案件,只对法律负责,其评议案件的过程是保密的;而检察官公诉案件的意见和侦查案件的过程同样需要一定程度的保密。要求法官、检察官详细记载工作过程和对工作的思考与反思,不仅有干扰法官、检察官独立办案之嫌,甚至还是对保密原则的违反。

  让法院、检察院的干警参加“追踪”评议、抽查他们的“服务日记”,让我们有似曾相识的感觉,这就是若干年前在神州大地风靡一时的让法院、检察院参加行风评议的活动。当年,许多地方开展行风评议,将法院、检察院都纳入其中,让法院、检察院为了评议而疲于奔命,而法官、检察官屈居行政指点之下,自尊心受挫。

  有鉴于此,许多地方先后决定,法院和检察院不再参加行风评议。不料,这次泰州市换头改面,又用“追踪”评议代替行风评议,硬将检法两院拉郞配,这不但反映了行政视司法为下属部门的思维没有变,更反映了司法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的状况历经多年没有改观,这才是司法的不可承受之重。

  当然,话说回来,对法院、检察院并非不可进行评议。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接受监督与制约,法院和检察院、法官与检察官也不例外,但这种评议和监督更多的是要立足于具体个案和司法机关的具体工作中,并且,评议的主体,最好是由人民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

  杨涛(江西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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