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解释 >> 文章正文
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101129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1215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释〔2010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20101129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3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2010)鲁立函字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昆明市领导干部职务分工..
·湖南永州一男子闯法院枪..
·新版律师执业证编号规则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
·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律师到底能挣多少钱?
·有收条就能证明已付款吗..
·深圳、广州、厦门三地律..
·许思龙律师简介
·央行存贷款基准利率表20..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