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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不能靠“死人复活”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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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新京报  阅读:
新京报  2010-05-14 16:41:38 
 

漫画 王成喜

  最近,河南人赵作海在被判“死缓”服刑近11年后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无罪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65万元,相关责任人也将被依法追究(据5月13日央视新闻)。之所以赵作海被无罪释放,是因为11年前被他“杀死”的“被害人”赵振响失踪多年后突然又回到了村子里。原来赵振响压根就没被谁“杀”过,是他自己跑出去流浪了,赵作海根本就是无辜、清白的!

  一个原本全然无辜的人“被杀人”进而“被坐牢”10余年,在铁窗中耗费大好青春年华,并落得个妻离子散,而他的名誉清白最终要靠“死人复活”来证明与还原,真是充满了悲情剧色彩,如旧时公案小说般曲折离奇,同时也极具偶然性,其概率不会比中千万彩票大奖高。依赖“死人复活”的奇迹来洗冤,庆幸中溢满苦涩,难怪赵作海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表达其被无罪释放的心情时会说:“最悲惨、最高兴”,好不令人唏嘘。在啼笑皆非之余,人们不禁追问:为何一个好端端的人的清白要靠“死人复活”来证明?难道司法正义要靠“死人复活”来实现?

  某些司法人员玩忽职守、违法办案自是难脱其咎,由此追究其法律责任也理所应当。但追根溯源,问题的实质还在司法人员违法办案的背后——我国刑事诉讼的机制在一些地方运转失灵,一些沉疴痼疾迟迟未除。这才是司法人员违法办案的根本原因!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路径是公安侦查、检察起诉、法院审判,共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公检法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但司法实践中,往往配合多于制约,有些地方还会在领导协调下公检法三家“联席办案”,更是统一步调。舆间有这样一句话来形容一些地方公检法的关系:公安是“做饭”的,检察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如此,在“侦查中心”主义主导下,公检法“一条龙”,“流水线作业”,检方、法院一起将警方的“半成品”打造成“成品”出炉,并未充分有效地发挥出法律预先设计的三方互相制约、监督的程序功能,难免导致“将错就错”甚至“错上加错”的后果,从而酿成冤假错案。

  而一些地方“命案必破”的固有思维模式往往与其尽快打击犯罪、安抚受害人亲属、维护地方稳定的良好初衷事与愿违,在急功近利心态下反成为冤案之源,真的是很“要命”。俗话说“人命关天”,大凡一地出了凶杀命案,那可是关系一方社会稳定大局的大事,在“民愤极大”、受害者亲属上访闹事与地方领导希求“维稳”而限期破案的多重压力下,“命案必破”势所必然,由此出现警方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再正常不过,否则无法交差。很多情况下,警方的刑讯逼供,都是铸成冤案的关键一环。一个全然无辜的人,如何能作出与现场情形完全吻合的供述来?一个无辜服刑坐牢的人,如何连申诉喊冤的欲念都不敢有了?自然全赖刑讯逼供与威吓之功。当初赵作海就是在警方“坐啤酒瓶,喝辣椒水,困了就在头顶上放鞭炮”的待遇下,才不得已“供认”杀人的!而检、法两家在当地政法委组织的专题研究会“该案符合起诉条件”的集体决定推动下,顺坡下驴,将警方制作的冤案“半成品”一步步打造为冤案“成品”出炉,如果没有“死者”赵振响的突然“生还”,一起冤案就真的成了“铁案”!“被磨得没有想法”的赵作海很可能还要在大牢中熬上十多年。

       虽然冤案是司法史上无可避免的伴生现象,虽然不能将十年前的冤假错案全部归咎于目前的司法环境、体制和机制,但“赵作海案”的确对当前的司法建设提供了重要警示和参考,即必须严格贯彻公检法分工负责制约监督的法律规定,摒弃“侦查中心”主义,坚决落实“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的刑事诉讼程序原则与常识。在赵作海案中,只要检方始终秉持法律监督机关职能,退回侦查不予起诉,法院坚持“疑罪从无”而非“疑罪从轻”的审判原则,做到严格把关,就可对公安机关违法办案进行有效监督纠错,避免冤案产生。正如河南高院张立勇院长所说:这起案件有很多疑点,却出现了这样的判决,3家办案机关都是有责任的,是没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也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笔者以为,在刑事诉讼中,即便公安把饭做得再好再香,检察也不能“照端”,法院也不能“照吃”,原因无它,就在于要真正发挥公检法三方分工负责制约监督纠错的司法功能。与此同时,要加强人大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还要切实保障并扩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适度平衡控辩双方力量,以权利制约权力,从而最大限度防止冤假错案。要以设计完善并运行良好的司法制度、诉讼程序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不能让正义靠“死人复活”来实现!  符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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