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案已致二名公安被刑拘,一名公安潜逃,三名法官被停职,二名公诉人因早已下海做律师未被追究。
但发生如此冤案,真的应该追究这些案件承办人吗?他们只不过是牺牲品,或者说是替罪羊罢了。
我国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行的是集体决定制,即检委会、审委会讨论决定,这是违背司法亲任性规律的,即定者不审,审者不定。亲任案件的公诉人、主审法官,翻阅了每一页案卷,亲眼审查了笔录、书证、照片、物证等所有证据,面对面地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询问了证人,他们对案件事实形成了充分的内心确信,但他们却无权定案。检委会、审委会委员们只是花一两个小时看了一遍讨论报告,就要发表意见,决定案件的生死。
这种违背司法规律的体制,必然使承办案件的公诉人、法官的亲历化为乌有,为酿成冤案埋下伏笔。而且,这种集体负责的讨论决定制也导致案件无人负责,出现错案无法问责。
在这样一种体制下,发生冤案显然不能拿案件承办人开刀。赵作海案冤情大白后,承办此案的公诉人已经澄清,他们当时已提出五个疑点,是市政法委决定要起诉的,他们只能从命。同样,合议庭也只能按照政法委的决定行事,法官们别无选择。
所以,这些案件承办人只是领导的一枚棋子,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必须服从党的领导,法官和公诉人更不可能独立办案。
如今群情激愤,对赵作海案定调下令的市政法委却无人问责,依令行事的公诉人、法官却成为“罪魁祸首”,是不是太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