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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我的反腐败“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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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家弘教授  来源:何家弘法律博客  阅读:

    首先声明:我并没有以为自己的脑袋进了水,因而就可以胡思乱想去弄出一个什么“修正案”。因为这几天经常思考和谈论两会的话题,包括这样那样的修正案,所以我的脑子里才出现了“修正案”这个概念。我知道,我只能给自己提“修正案”。然而,恰恰因为是给自己提,所以很容易通过——一个人同意就算全票通过了。当然,这样的“修正案”对其他任何人都没有任何约束力。

我一直认为,反腐败,严惩不如严查,严查不如严防。而严防腐败的有效措施之一就是推行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让民众目光汇聚而成的“阳光”消除滋生腐败的阴暗。这次两会期间,我很关注这个问题,希望能够看到至少一丝曙光。然而,“上边儿”传出的信息让我多次感受到“抑郁-兴奋综合症患者”那种大起大落的情绪波动。

3月7日,《北京青年报》发出了“官员财产申报制拟年内出台”的消息,令我大受鼓舞。但是没想到,该报第二天又发出了紧急更正,说是记者误解了领导同志的讲话,根本没有那么回事儿。如此重要的事情,记者竟然敢“误解”?这确实让我也很“误解”!

后来,又有领导同志讲话,说是这个问题仍在“研究中”,主要原因是条件还不成熟,包括个人纳税和个人信用体系等制度的不健全。另外,还有领导说,由于干部子女的财产等问题不好界定,所以现在还不能推出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对于这些说法,网民普遍表示不能赞同和不能满意。

官民对于这些问题的认知为何存在如此巨大的反差?我以为,除了身份地位的差异之外,还涉及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思路。民众要求建立的是真正向社会公开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不是由上级领导或组织内部掌握的个人申报制度。按照民众的思路推进,上述问题都不能构成阻碍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出台的正当理由。然而,如果是组织或者领导内部审查,那么完善的个人纳税纪录和个人信用制度可能就比较重要了。例如,下边的官员是不是如实申报了,上边的领导只要一查纳税记录或者银行存款记录和大宗财产买卖记录就知道了。某官员没有申报他已经纳税的收入,或者没有申报他名下的房产,领导一目了然。这确实能“保证不申报也可以发现问题”。不过,换一个角度思考,如果官员都依法纳税了,都个人信用了,那还会有腐败的问题吗?那还会需要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吗?正是因为那些腐败官员“挣”了钱却不纳税,也不讲诚信,所以我们才需要建立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一言以蔽之,这项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反腐败,而不是要证明官员都没有腐败!

其实,对于面向社会公开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来说,完善的个人纳税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不是一个必要条件,因为官员的财产一旦在社会上公开之后,人民群众就可以进行有效的审查和监督。官员——特别是中下层官员——不可能生活在完全与群众隔绝的空间中,而群众的眼睛是明亮的,总会发现一些蛛丝马迹,再借助网络的传播力量,一定会使那些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的官员难以遁形。诚然,总会有些官员能够以各种方法逃避审查和监督,例如把家庭财产变换成外人不易查知的形式,如文物字画、钻石美玉、贵重金属等,但是这毕竟比较难,而且会影响官员对财富的享用。另外,有些贪官就把大量人民币藏在家中,这也不好审查,除非对其家进行搜查。不过,在我这个不懂经济的人来看,如果贪官只把大量人民币囤积在家中,不使用,只是自己在夜深人静之时偷偷体验数钱的快感,那好像于国于民都没有太大的损害,因为那些人民币对他们来说就是印制挺漂亮的纸,跟冥币差不多。总之,只要是面向社会的公开申报,即使没有完善的个人纳税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绝大多数贪官的“不良资产”也很难隐瞒。少数贪官隐瞒了,无碍大局,而且他们的头上顶着雷,活的也不轻松。

至于官员子女的财产界定问题,只要真想界定,其实也不困难。界定的关键是看财产的来源。如果官员的子女有自己的致富之路,无论是通过经商还是炒股等等,只要有自己的正当来源,那些财产自然与官员无关。如果官员子女没有财富的正当来源,但是名下却有大量的财产,其与官员的关系也就不难认定了。例如,子女还是个小学生,就已经成了百万富翁甚至千万富翁,这还有什么难以界定的吗?当然,如果贪官们把自己的财产都转移到七大姑八大姨的名下,那确实也挺难查。但是,多少贪官会有意愿和条件去这样做呢?我们在制定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的时候,不必以此为顾虑。

由此可见,上述说法并不能成为一而再再而三地推迟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的正当理由。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这项有效的反腐败制度长期处于“研究之中”呢?窃以为,真正的原因大概是目前拥有“不良资产”或“灰色财产”的官员太多。于是,我们就看到了两个截然对立的“百分之九十”——百分九十以上的民众要求建立;百分九十以上的官员反对建立。这事儿得看谁说了算!

对于执政党来说,反腐败确乎进入了一种两难的境地:不反不行,真反也不行。这不仅是我党面临的难题,也是千百年来许多执政者都曾经面临的难题。在去年那部影响很大的电影《建国大业》中,国民党的领袖蒋介石不是也做出了无奈的感叹——“不反,要亡党;反,要亡国”!这是历史的规律。

反腐败是对我党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其实,执政能力的关键不在于治民,而在于治官。我以为,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也是一项有效的治官措施。而且,我党可以通过这项制度的推进把执政党之“两难”转化为贪官之“两难”。如何转化?我曾经提出的“缓查贪官”政策就是路径之一。

“缓查贪官”也可以称为“附条件的赦免”。具体条件有二:其一,按照要求如实申报全部家庭财产;其二,在申报之后没有再犯新罪。换言之,只要官员如实申报而且不犯新罪,我党就不再追查其财产来源——包括其中的“灰色财产”。如果官员没有如实申报,或者如实申报之后又犯了新罪,那就要追查其全部财产来源并惩处过去的犯罪行为。在申报的同时,我党鼓励官员把自己的“多余财产”以实名或匿名的方式捐献给专门的“扶贫基金”或“廉政基金”。面对这样的制度,贪官则会陷入“两难”选择的处境。

我原来希望这项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能够由国家领导人率先垂范,自上而下地推行。我现在感觉这样做的“动静”太大,风险也大,不太容易施行。在两会期间,受到我国《选举法》自下而上推行直接选举制度的启发,我认为推进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也可以采取自下而上的路径。具体来说,县处级以下的官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申报全部家庭财产;厅局级以上官员则暂时采取不向社会公开申报的做法,申报内容仍由组织内部掌握。我想,这项“修正”可以减少推行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的阻力。另外,这也符合我国的一个传统——上边的人一般比下边的人享有较多的隐私权。

建立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只是完善我国反腐败制度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要同时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和职务犯罪侦查体系。这里,我的“修正案”主要涉及后者。我曾经在2008年第20期《人民检察》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论职务犯罪侦查职权的优化整合”的文章,提出了建立高度集中的“三级一体化”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的主张。具体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现有的反贪污贿赂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的基础上组建“副部级”的职务犯罪侦查总局(也可以沿用“反贪总局”的名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职务犯罪侦查局,在地级市设立职务犯罪侦查分局,它们作为总局的下设分支机构,与地方检察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在区县级检察院则不再设立职务犯罪侦查机构。为了便于推行,我认为可以把方案“修正”为:省级职务犯罪侦查局仍然受省级检察院的领导,同时受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总局的工作指导。两级财政,两个积极性,效果可能会更好。

如果没有高效的职务犯罪侦查,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很可能会流于形式,甚至变成“作秀”。因此,建立能够摆脱地方政府掌控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是至关重要的。当然,选拔清正廉明而且办案能力强的检察官担任职务犯罪侦查的骨干力量,也是至关重要的。总之,“上边儿”派人来严查,动真格的,下边儿的官员就不会再“闹嘻哈”了!

这不是反腐败的“最佳制度”。但是,正如我在电视台谈两会时所说的,不要让最佳成为次佳的敌人。对老百姓来说,真能这样就很不错啦!老话说得好,知足者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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