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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抢劫、强奸坐台小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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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

    中国法院网讯   瞄准坐台小姐实施抢劫、强奸,本网近日获悉,26岁的辽宁人闫亮、34岁的山东人周岳起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其徒刑18年、17年,均剥夺政治权利3年,各处罚金14000元。

    2009年7月6日凌晨2时许,闫亮、周岳起经预谋驾驶汽车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持仿真手枪将38岁的贾小姐劫持到黑庄户地区,强行劫取其现金200余元、1部手机以及1块欧米茄手表。后闫亮、周岳二人持枪威胁贾某,并轮流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据了解,贾某在一家歌舞厅当服务员。7月6日凌晨,贾某从歌厅下班后步行经过红绿灯路口后,从路边停着的一辆深色轿车上突然下来一名男子,手里拿着一把枪,让其不许出声并逼其上车。

    贾某称当时很害怕,因为对方手里有枪,就跟着这个男子上了汽车。上车后,持枪的男子和贾某共同坐在后排,贾某将手机和身上的钱全部交了出来,并把金项链和手腕上戴的欧米茄手表摘了下来交给了开车的男子。车子拐了几个弯,大约是开到了次渠附近的一个地方停了下来。

    车辆停下后,闫亮、周岳二人强行与贾发生了性关系。

    被告人闫亮在公安机关供述,2009年6月,其与周岳起两人借钱买了一辆报废的夏利轿车,开始想由周岳起开车拉黑活儿挣钱,过了一段时间,没有挣到什么钱,其就和周岳起商量晚上出去抢点钱,最好抢下班的“小姐”。

    周岳称,听到闫亮说出去弄点钱,其就明白是出去抢钱,因为坐台小姐下班晚且身上有钱,他们就把抢劫的目标锁定在坐台小姐身上。

    另据了解,闫亮曾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法院认为,闫亮、周岳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抢劫罪;二人在抢劫过程中还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又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与其所犯抢劫罪一并惩处。故依法判决闫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14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4000元;再与其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1年2个月21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4000元。

    周岳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14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4000元。

    宣判后,二人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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