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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院起诉阶段聘请律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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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有人因为涉嫌犯罪,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经过审查后,会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据法律的规定,辩护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经过人民法院同意的社会公民。自然,就刑事辩护来说,当属律师最具优势。

  那么,在审查起诉阶段,聘请律师进行辩护,他的主要工作是什么呢?能起什么作用呢?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是《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内容有:

  一、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要了解案情,因此,掌握案件第一手材料,熟悉基本案情,是履行辩护职能的第一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是了解案情的重要途径。

  根据规定,“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采取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决定书等一些程序性司法文书及其它司法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但由于我国以往不重视程序,即使是现在,也没有对程序予以足够的重视,因此,程序性的材料,往往不被人重视,从而认为,律师的这些工作是无用功,但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法律程序的不断被重视,这种认识应当予以纠正。

  同时,根据规定,复制、摘抄的材料内容无须司法人员审查,在实践中,可能因不同的地方会有所区别对待,有的地方可能要经过领导批准,但最终是允许的。

  此时,犯罪嫌疑人家属不应要求律师公开获得的案卷资料,律师并对有关保密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二、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在此阶段,依据法律规定,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在会见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具体的案情,对犯罪嫌疑人的一些具体问题,也可以依法回答、解释。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2名律师进行;与其通信的内容应当经过看守人员审查,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

  三、进行调查取证:
  通过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掌握了必要的案情,经过防呢系后,认为如果有必要,辩护律师可以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但对受害人进行调查取证应在法院阶段。

  四、依法向公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
  经过上述三项工作,律师可以就了解的案情,有针对性的提出犯罪嫌疑人罪轻、无罪等辩护意见,提交公诉人,供公诉机关参考,同时也是律师和公诉人对案件的良好交流。

  五、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
  对于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律师可以依据案情和法律进行审查,认为有问题的(如发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或者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和75条的规定,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

  六、代理犯罪嫌疑人控告:
     有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人格受到侮辱的,如受到刑讯逼供或同监室人员的欺侮等,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要求解决。

  七、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安慰:

  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因为不能和自己的家人见面和通话,所以,难免心理上出现孤独、无助的表现。而律师会见时,可以传达一些其家属的情况,如孩子上学、老人身体健康等情况,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本身的情况,也可以传达给其家属,因此容易使犯罪嫌疑人感到抚慰,心理平和,而充满希望。

  八、帮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
  检察院经过对案件的审查,依据法律规定,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由于不起诉的决定,是以“犯罪情节轻微”为前提,在客观上认定了犯罪嫌疑人是“构成了犯罪”,因此如果被不起诉的人不认为自己有犯罪情节,则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作为辩护律师,可以帮助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

  由此可见,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内容还是相当多的。在实践中,可能有的律师做的工作相对较少,容易使人认为作用不大。因此,辩护律师不能只查阅一下案件的程序案卷,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见见面就完事大吉了,这有违于辩护律师的职责。

  因此,要正确看待律师在检察院(公诉)阶段的作用,善于利用律师职能,尽最大努力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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