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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大迁徙》作者应不予批捕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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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法律博客  阅读:

 

陈有西

    从网上媒体得知,渭南“书案”侦办机关已经报请逮捕《大迁徙》作者谢朝平。我作为一位看过全书和该书版权页的律师,建议当地检察机关慎重审查本案,作出不批捕决定。理由如下:

    一、本书没有政治错误,系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作家关注民生的优秀作品。对当地腐败现象的揭露,对三门峡水库历史问题的反思,对数十万移民民生的关注,是于国于民非常有意义的正义之举,谢朝平不但无过,而且有功。对这样一本书、一个作家作出逮捕的决定,将会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又一个历史欠帐。公安已经失当,检察机关不要陪绑。

   二、这类案件,在我国有“反革命罪”的年代,会定性为“非法组织、非法刊物”等“两非”政治性案件。现在我国已经废止了反革命罪,颠覆政府罪则是针对国家政权而不是针对地方政府的批评,不可能构成政治性错误案件。

   三、“非法经营罪”,是针对市场秩序的犯罪,是一种经济利益的犯罪,不是因为某一出版物的内容的犯罪。而本案立案抓作家,明显属于因言获罪,是以“他罪”故意错误地“入人于罪”,不是真正的有非法经营行为。是对我国刑法罪名的恶意滥用。执行法律,必须以正当的目的,不可恶意地理解和运用法律。公权力的所有行为,必须是出于善良公允的目的,而不能出于恶意地歪曲适用法律。

   四、“非法经营罪”是一个新的“口袋罪”,必须严格把关,不能滥用。本书以增刊形式出版,出版人和发行人都是火花杂志社,经营主体是杂志社而不是写书的作家。有经济收入的也是杂志社,而不是作家。这一基本特征就可以排除谢朝平的“非法经营罪”。警方立案抓人已经搞错了犯罪主体,检察机关必须把好这个主体关。谢朝平即使有自销行为,也是一种代销,不属于非法经营。在中国当前出版市场大量存在作者自销的现实状况下,说自销是非法经营是非常荒唐的,大批学术类著作的学者都可以被抓。这是无法追究的普遍现象。

  五、本书有正式刊号,有真实地址,有责任编辑,有审稿程序,完全是合法出版物。以书代刊、擅自加印即使存在,也只属于杂志社的行政违法,由新闻出版部门行政处罚,根本不可能受刑事追究。而且,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杂志社而不是作家。

  因此,本案一开始的错误立案、错误抓人已经可以认定,当地公安机关已经非常被动。建议检察机关不要再把自己搭进去,而无法收场。同时建议最高检察院按刚出台的《逮捕审查规定》对基层检察机关进行业务指导,把好这一批捕关。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严格执法的作用。制约基层的法制无序现象。

   逮捕是刑事程序中的关键一环。建议当地党政领导有点法制观念,建议当地公安、检察机关不要再视中国法律为儿戏。今日之中国,已经是你在做,全国人民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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