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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遍法条,看不出作家谢朝平犯了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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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思龙律师  来源:都市时报  阅读:

    近日,作家谢朝平的事情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关注度空前高涨。我看到这个新闻时,心情沉重。

  据报道,上月19日,租住在北京石景山区的谢朝平被陕西渭南便衣警察带走,理由是“涉嫌非法经营”。

  谢朝平是前检察官、《方圆》杂志社记者。他曾在《火花》杂志社发表了题为《大迁徙》的长篇报告文学,并自费出版。该书今年5月由谢朝平与《火花》编辑部谈成出版条件,由谢支付印务费用,以增刊方式印了1万本。

  该增刊在出版过程中,只存在一个问题:《火花》出这个增刊未经上级审批,违反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34条第2款“应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的规定。但是该错误最多只是违规行为,连违法行为都不算,最多只能给予行政处罚。另外,谢朝平只是《大迁徙》的作者,上报审批应当是杂志社的事情。所以,要说违规,违规的只是杂志社,而非谢朝平本人。

  最让人感到匪夷所思的是,该书出版后,谢朝平并没有销售该书,“经营”二字根本无从谈起,更扯不上陕西渭南警方说的“非法经营”。不知道谢朝平犯了哪一条?

  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经营”行为——为牟取利润而进行的活动。谢朝平自费出书,出书后没有进行销售。这是一个明显无利可图的行为,显然不属于“经营”。再者,《火花》杂志社是合法的新闻出版单位,出版杂志是合法行为,出版增刊未报批只是违规行为,谈不上扰乱市场秩序。从法理上分析,谢朝平与杂志社联系自费出书,该行为属于公民言论的合法表达,不构成所谓的“非法经营罪”。

  谢朝平通过3年的实地采访,了解到三门峡库区移民遭遇的苦痛,以及渭南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截留、挪用移民资金、侵占移民安置土地等问题。他通过发表文章,反映这些问题,充当了“啄木鸟”的角色,只不过,他啄出的“虫子”,触动了地方政府及当权者的利益。当地警方远赴北京抓捕作者,是又一个“因言获罪”的恶劣案例。

  言论自由程度,决定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把人们的嘴巴封起来,不许人们说话,这是很危险的。控制和封杀言论,无异于饮鸩止渴。

  许思龙(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栏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文来源于都市时报2010年9月17日A3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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