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律师 许思龙
在广大群众的千呼万唤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终于出台实施。笔者大体上看了一遍,注意到:该条例只规定对被征收人(业主)的补偿,没有规定对被征收房屋承租人权利的保障和补偿。这实为条例的一大疏漏。
笔者注意到,已被同时废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承租人权利的保障和补偿,是有明确规定的。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征收条例根本就没有考虑到被征收房屋承租人的利益。这在被征收房屋是业主自用的情况下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现在住房出租和商用房出租已是普遍的事实。在被征收房屋出租的情况下,按条例规定,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都归业主即被征收人。这是极不合理的规定,严重损害了承租人的利益。必将引起承租人的竭力反对和对征收工作的阻碍。
为解决这一疏漏,笔者建议,一是对该条例第十七条进行修改,第十七条增加一款:“若被征收房屋出租的,征收人应与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协商不成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房屋出租范围内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归承租人所有,由征收人直接补偿给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对补偿决定的复议权和诉讼权。”二是由国务院作出相应的补充规定,弥补该疏漏。由于条例刚刚出台,马上修改会影响其严肃性。建议采用第二种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