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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运输冰毒320克经律师辩护被判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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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昆明律师服务网  阅读:

一个十七岁的少年(蔡某某),外出打工。一个星期后,身上的钱用光了,工作没找到。突然有一天,他独自一人在街上徘徊。一男子上前问:你要找工作吗?他说是的。他问做什么工作?男子没说,只说做了会给1000元钱。少年无奈答应了男子。男子为少年买好机票,叫少年第二天坐飞机到昆明。说到昆明就会有人与他联系的。少年到昆明后,果然有另一男子跟他联系,这男子把他带到了景洪。男子开了房后,就出去了,叫他不要乱走。几个小时后,男子给了他一个皮包,一个手机、手机卡和1000元钱。叫他把包带到开远。说到开远后会再给他1000元钱。少年在去开远的途中,被警察从其携带的包内查获净重320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麻古)。少年随即被刑事拘留。

经朋友介绍,少年的家人委托许思龙律师(现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为其辩护。许律师经多次会见和认真阅卷,认为蔡只是毒品老板实施犯罪的工具,凭其较低的文化程度和较少的社会经验,不能推定其具有明知或应当明知为他人携带毒品的故意。建议检察机关对其作存疑不起诉。检察院经两次退侦,还是将本案起诉到了法院。

在法庭上,许律师提出:蔡某某实施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蔡某某年龄小、文化低,缺乏法律知识,社会经验不足,其只是被毒品犯罪分子利用,成为他人实施犯罪的工具。其主观上没有追求犯罪,非法牟利的故意;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毒品老板从始至终未告诉蔡叫其携带毒品,其在携带过程中也未发现包内有毒品。根据蔡的年龄、文化、社会经验分析,其确实存在不知道携带毒品的可能性。不能仅凭蔡收到一定的报酬就推定其主观上明知。等等辩护观点。建议法院根据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法律原则,对蔡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许律师的辩护观点。判蔡犯运输毒品罪,对其减轻处罚,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后,蔡某某及其家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对许律师的辩护工作表示肯定,表示服判。

附:蔡某某案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运输毒品案犯罪被告人蔡某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担任蔡某某的辩护人。为便于审判机关公正审查案件,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蔡某某实施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蔡某某因年龄小、文化低,只有小学文化,缺乏法律知识,社会经验不足。其在身上无钱,又找不到工作的情况下,被毒品犯罪分子利用,成为他人实施犯罪的工具。其主观上没有追求犯罪,非法牟利的故意。

三、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毒品老板从始至终未告诉蔡叫其携带毒品,其在携带过程中也未发现包内有毒品。根据蔡的年龄、文化、社会经验分析,其确实存在不知道携带毒品的可能性。不能仅凭蔡收到一定的报酬就推定其主观上明知。即使其知道包内可能有违禁品,因违禁品的种类很多,假币、枪支、弹药等都是违禁品,违禁品不等于毒品,也不能推定其知道可能带有毒品。

四、本案由于其他共同犯罪人未抓获归案,无法获取同案的口供,客观上存在一些证据缺陷,蔡的口供无法进行应证。

五、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蔡某某只是一个被他人利用的马仔,他不是打击毒品犯罪的重点。毒品犯罪应重点打击毒品老板、组织者和主要实施者,特别是毒品惯犯,并收缴毒资,使其不能再犯。但本案的处理,无法实现刑法关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

六、蔡某某是初次犯罪,其自愿认罪,真诚悔罪,也可酌情从轻处罚。

审判长、审判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鉴于本案存在的上述情节,恳请法院对蔡某某减轻处罚!谢谢法庭!

蔡某某的辩护人:昆明律师许思龙

咨询热线:13888239009

O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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