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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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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中国人大网  阅读: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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