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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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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全国人大  阅读: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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