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动态 >> 文章正文
从任建宇劳教案谈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许思龙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服务网  阅读:

宪法颁行三十年,值得纪念。宪法的地位真是至高无上的吗?宪法看上去很美,很完善,但都落实了吗?现实中因言获罪,因言、因上访被劳教的案例举不胜举。任建宇只是其中的一例。中央提出“宪法法律至上”,建设法治国家,保障人权,并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制原则,改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确实是与时俱进的。如何将宪法的规定落到实处,树立宪法尊严,本人认为,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关键。下面从任建宇劳教案谈起。

一、任建宇劳教案概况

任建宇,一个重庆彭水县名不见经传的大学生村官,最近成为了新闻、网络舆论的焦点,成为了央视新闻面对面的主角,还被邀请参加《财经》年会。风头甚至盖过了当年被收容审查的大学生孙志刚。这是一个怎样的传奇呢?

根据网上资料,任建宇是因在网上发贴被刑事拘留、劳教的。2011年8月17日,任建宇被彭水警方以“多次发表负面言论和信息”带走接受讯问。讯问一直持续到8月18日凌晨。任建宇回家后删掉了自己曾转发的一些微博和帖子,以及QQ空间里的一些文章。当日,再次被警方带走,并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刑拘。9月17日重庆市公安局提请逮捕任建宇。9月23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后认为,任建宇犯罪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同日,重庆市劳教委下达了劳教决定书,决定将任建宇送往涪陵劳教戒毒所,劳教期为两年。2012年8月21日,任建宇的父亲任世六以任建宇的名义为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随后,重庆市劳教委撤销了对任建宇的劳动教养决定。2012年11月19日,任建宇被江津公安从劳教所接出,重获自由。任建宇未撤回起诉。11月20日,法院认为任建宇的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同时认为:“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须依法、审慎,尤其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处分措施时,应遵循目的与手段相适应的原则,即使面对公民的过激不当言论,公权机关也应给予合理宽容。”任建宇不服已提出上诉。

二、劳教制度涉嫌违宪

于建嵘教授认为:劳教制度已不合时宜。它诞生于上世纪50年代,从创立到文革前,劳教是“政治斗争的工具”、防止流民的手段和塑造“社会主义新人”的途径,在1978年改革开放后,又转变为“社会管治的手段”。但其本质一直未变,即是一种司法程序外的社会控制手段,被行政权用来单方面、高效率地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是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劳动教养与国家初建时的政治生态和社会治理理念是一致的,但现在却是违宪、违法,违反法治精神。明确废止才能表示执政者的“与时俱进”。

那么,劳教制度是否违宪呢?回答应该是非常肯定的。

劳教制度的三个主要法规: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1982年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前两个法规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因是国务院制订的,仍然属于行政法规。最后一个是公安部制订的部门规章。

2000年7月1日《立法法》实施,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这里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学界一致的观点是,有关劳教制度的两个法律文件虽然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不符合法律实质,仍属于行政法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文件,只能看做是部门规章。《立法法》是全国人大制订的国家基本法律,属于宪法性法律、属于广义意义上宪法的范畴,从法律位阶上,比劳教制度高得多,劳教法规明显违反《立法法》。因此,从《立法法》实施之日起,劳教法规就全部丧失合法性而应属无效。

从宪法规定看,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这儿的“逮捕”不同于刑事诉讼法上的“逮捕”,应作广义理解,凡是国家机关以强制措施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均为逮捕。因此,劳教法规无疑是违宪的。

2012年11月29日,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在《财经》年会上指出:“取消劳动教养制度,这个问题已经是迫在眉睫,我们已经违法了12年。自从2000年《立法法》通过了以后,再以国务院的形式,国务院的法规的形式来限制剥夺人身自由就是违法的,而这违法了12年的情况始终没有改变,原因就是担任政法委书记的常委不赞成这个做法,这不是很明显的用人治来代替法治吗?光一个人就能够把法律所规定的制度就改变了,这是很明显违法的现象。”
    那么,违宪违法的劳教制度为什么在公众频频的反对声中,还是得不到废除呢?敝人认为,我国宪法及立法法虽然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但因为没有独立的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的权威未得已树立,违宪的法律法规得不到废除,违宪行为得不到禁止。

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陷

法律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缺陷:一是备案审查机关不统一,复杂混乱,审查程序责任不明确,无法保证国家法律制度的统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甚至任何上级行政机关都可以审查向自己报送审查的法律文件。二是备案审查程序缺失。相关规定比较粗略,无操作性,备案效力、责任不明确,导致立而不备,备而不审,审而不决,备案工作流于形式,达不到宪法监督审查的目的。

宪法监督被动审查制度的缺陷: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各种法规向全国人大提出审查的要求,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有权对法规提出审查的建议。此规定存在几个方面的缺陷:一是如果国家法律涉嫌违宪,可不可以要求审查?谁有权提出?由谁监督审查?这个没有规定。二是如果法规确实违宪,但有权机关就是不提出审查的要求,公民又只能提出审查建议,能否启动审查不确定,这各情况怎么办?三是审查程序缺失。

四、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初浅思考

由于宪法监督制度无力,违宪审查制度未建立,宪法学者王人博遗憾地指出:“中国宪法学的发展令人伤心,在所有法学学科里,我认为宪法学是最弱的。中国的《宪法》本质上是一个政治章程,这就决定了它只能学习,不能运用,到目前为止,中国没有一个宪法判例。”宪法可学,不可用。宪法确实看上去很美,但地位很凄凉,这是事实。如何真正落实“宪法法律至上”,将宪法做实?本人认为,建立独立高效的违宪审查制度是关键。

第一、建立独立的违宪审查机关。关于建立怎样的违宪审查机关,有的学者主张建立宪法法院,有的主张成立宪法委员会。本人认为,在我国需要成立一个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这点已基本上成为共识,至于具体叫什么名称并不重要。建议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当然,做到这点不太容易,需要修改相关法律,制定《违宪审查法》。这个机关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违宪审查机关作为准司法机关,负责宪法修正案、基本法律、法律立法前的初审,负责各种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负责已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违宪审查工作,负责宪法解释。

第二、建立完善违宪审查程序规定。违宪审查机关通过对制定过程中的法律的初审,防止违宪法律的出台;通过对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审查发现违宪的,有权作出决定,宣告相关违宪条款无效;任何单位、个人认为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违宪的,均有权向违宪审查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审查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查,审查发现违宪的,应作出决定,宣告违宪条款无效。

第三、法院的违宪审查。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遵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不得适用违宪、违法的规定裁判。

 

参考资料:

1、于建嵘:我为何主张尽快废除劳动教修养制度——与姜明安教授商榷http://yujianrong.blogchina.com/936376.html

2江平:劳教制度违法12年未改只因高层反对

3、陈冬:宪法监督程序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4、王人博:中国宪法的发展,点睛网视频课程

5、范进学: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之建构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53362

6费善诚: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

http://www.hflib.gov.cn/law/law/falvfagui/XF%20GJF/LWJ/LWJ%201067.htm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昆明市领导干部职务分工..
·湖南永州一男子闯法院枪..
·新版律师执业证编号规则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
·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律师到底能挣多少钱?
·有收条就能证明已付款吗..
·深圳、广州、厦门三地律..
·许思龙律师简介
·央行存贷款基准利率表20..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