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已垫付120余万医药费
交警: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院:已立案并将择日开庭审理
刚走下站台,就被一辆进站的公交车撞倒,头部、颈部受重伤。辗转几家医院治疗,现在仍瘫痪在床。近日,昆明小伙吴某将公交司机念某某和昆明公交集团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集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因车祸造成的精神和身体上的损害共计339万余元。目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并将择日开庭审理。
原告
刚下站台就被撞倒
原告吴某的母亲木女士说,去年3月7日下午2点半左右,儿子吴某站在篆塘公园公交站台的北端等红绿灯,准备绿灯亮时通过。这时,一辆127路公交车沿西昌路西侧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大观路交叉口,以35公里时速直行至南口进入公交站台。公交车到站时车辆的右前部撞向刚走下站台的吴某,将吴某撞倒在斑马线上,头部出血。
事发时,木女士的同事刚巧路过,立即叫车将吴某送到了医院。“他先说他脖子疼,一个小时后就昏迷了。”木女士说,当时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诊断吴某为重型颅脑外伤、颈椎1至2椎体骨折、肝功能损伤等进入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去年6月8日,“院方建议转院治疗。”
之后,吴某先后在昆明另一家医院和北京两家医院住院治疗,直到今年1月31日才出院。木女士说,在其子治疗期间,公交公司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到北京治疗时给了我们6万元的费用后,他们就不支付费用了,我们多次找过他们协商都不行。”
木女士说,现在儿子瘫痪在床,左眼失明,智力与小孩无异,生活不能自理。“他才24岁,却因为这样一个事故被毁了,他的新婚妻子见其伤势过重无法康复,抛弃了他,至今下落不明,我肯定要讨个说法”。
交警
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去年4月19日,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出具事故责任书:公交司机念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安全驾驶,吴某在车辆临近时,由站台上走下随意横穿道路。由此认定,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吴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因不服事故认定书,吴某家人向昆明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交警支队维持二大队的事故认定。木女士向记者出具了司法鉴定中心于去年9月28日的鉴定:吴某构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木女士说,吴某还需做软颚切除术、拉下巴手术、颈椎1、2级骨折矫正等手术,另外还需进行长期康复治疗。而事故导致儿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生活自理能力,也给他们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打击。
今年1月31日,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思龙作为吴某的代理人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念某某、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作为一、二、三被告被吴某告上法庭。许思龙称,被告念某某作为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吴某造成了伤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其责任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2万元,念某某和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3279320.28元,合计赔偿金额3399320.28元。目前,五华区法院已立案。
公交
只有3米刹车不及
昨天,昆明公交集团负责事故处理的刘队长告诉记者,事发时,公交车正驶入站台,吴某正从站台上走下公交道,而此时公交车离吴某只有3米左右,踩刹车已经来不及了。事发后,公交集团积极处理此事,垫付了120余万医药费。“我明天就去拿法院的传票,我们会积极应诉的。”刘队长说。
(邓建华)
来源:春城晚报A2/01版、云南网http://society.yunnan.cn/html/2012-02/17/content_204879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