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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视台法案故事:吸毒女状告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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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云南电视台  阅读:

 (云南电视台法案故事2008年11月播出)    

吸毒女子,被强制戒毒。
(李某:我不知道6月1号以后一进来就是两年)
不服裁定,吸毒女把公安局告上法庭。
(律师许思龙:我们认为不符合直接做出强制戒毒决定的程序。)
吸毒女子与公安机关对簿公堂,谁能赢得这场官司?《法案故事》:“吸毒女转告公安局”即将播出。
               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法案故事》,2008年 8月6号,昆明市五华区公安分局收到法院寄来的传票,有人把他们给告了。这就有些奇怪,在我们的印象里,公安局是抓捕罪犯的,怎么会成了被告呢?是谁将公安局告上法院的呢? 
       将昆明五华公安分局告上法庭的是现年25岁的李云珍,她提起诉讼的原因是,不服五华公安分局莲华派出所对她做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许思龙:“因为《禁毒法》规定,像吸毒这种,首先要经过社区戒毒,社区戒毒不成功,才能够强制戒毒,我们认为,他们没有经过这个程序,初步认为可以打这个官司。”
        原来,昆明市五华公安分局莲华派出所要把一名叫李某的吸毒女子送去强制戒毒,李云珍的丈夫在网上查询了《禁毒法》的有关规定,他认为,派出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于是请了律师,把莲华派出所的主管部门五华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一名吸毒女子,把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这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曲折呢?
        2008年7月10号,根据知情人举报,昆明市五华公安分局莲华派出所的便衣民警抓获了一个青年女子,从她身上搜到一包疑似毒品的东西和一个注射器,这名女子就是李云珍。
        莲华派出所叶永富:“从她的左手肘部有无数个针孔,已经结成疤,有些是比较新的疤,有些是已经结了疤,我问她这些疤是干嘛的,她说是注射海洛因造成的。”
        李某当时告诉民警,自己是孟连县人,  个月前来到昆明,在海源社区租房居住。她承认说,自己从2007年就开始吸食海洛因,到现在,改为注射海洛因。
       李某:“在我们家乡那边,因为买这个东西(海洛因)比较便宜,一直都是吸食,一天大概要50元就够了。然后来到昆明比较贵,一天100元还不够吃(海洛因),所以就想到注射比较便宜,省一点钱,就注射(海洛因)。”
        通过对李云珍进行了解,民警发现,李云珍对毒品的依赖已经比较严重。
        李某:“一天要注射2—3次,要是一天注射一次的话,就会很难受。”
         随即,民警对李云珍的尿样进行了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而从李某身上搜出的那包疑似毒品的东西经过化验后确认,正是海洛因。
        看来,李某是一名吸毒人员,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但是怎么处理她呢?过去遇到这样的人,派出所可以直接把吸毒者送进强制戒毒所。可是,2008年6月1号实施的《禁毒法》,对于吸毒人员的管理有了新规定。
        我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也就是说,派出所应该让李云珍进行社区戒毒,但是,李云珍不是本地居民,怎么进行社区戒毒呢?这可难住了派出所的民警。
        莲华派出所马旭明:“因为新的《禁毒法》实施以后,我们也是边学习,边在办案子,及时和我们分局的法制科联系,就把李某的情况向分局法制科进行汇报,听取法制科在办案子上的法制上的业务(指导)。 ”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法制科的民警在了解李云珍的情况后,要求莲华派出所走访两个社区,先听取社区的意见。于是,办案民警来到了李云珍自己供述的租房地点——海源社区。可是,海源社区的负责人查阅了外来人员登记表,没有李某这个人。因此,海源社区表示,不愿意接收李云珍在这里进行社区戒毒。
      海源社区主任李绍光:“我们花名册里没有这个人,根本没有义务来承担,干这个工作不是一天两天的,是长期性的,要是承担起来,对我们其它工作也有很大影响,我觉得还是政府应该送强制戒毒所。”
        接着,办案民警又来到了附近的另外一个社区——龙院社区,询问能否接受李云珍进行社区戒毒。同样遭到了婉拒。
        龙院社区李平芳:“她也不在我们社区,属于流动人口,我们也没有条件跟她联系,因为她住址也不具体,所以我们社区根本就做不了这个事情。”
        民警走访了两个社区,人家都拒绝接受李云珍戒毒。但这也不能怪人家社区。因为目前的社区戒毒是社区与戒毒人员家属签订协议,家属负责监督戒毒,社区定期进行尿检。如果发现尿检呈阳性,说明这名戒毒人员在复吸,社区就可以报告派出所把吸毒人员送去强制戒毒。而对于流动的吸毒者,社区就很难进行管理。那么,到底怎么处理李云珍呢?民警决定先通知她的家人,然后再作决定。
       但是,不论民警如何询问,李某始终不肯说出家人的电话和住址。
        李某:“我不想让我妈妈失望,因为我爸爸以前知道我吸毒,他求我,他讲爸爸妈妈只有你一个希望他讲不要再吸了,可以吗?我当时跟他讲好的。”
        无法和李云珍的家人联系上,也没有社区能够接纳作为流动人口的李某进行社区戒毒,怎么办呢?
        莲华派出所马旭明:“我们基于这样的考虑,第一她吸毒成瘾,第二她居无定所,我们就做出了对她强制戒毒的决定。”
       莲华派出所认为,李某毒瘾严重,而且不具备社区戒毒的条件。于是,经过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同意后,李云珍被送进了昆明市强制戒毒所,期限为两年。
导视2:
不服裁决,吸毒女状告公安机关。
(律师许思龙:我们认为他们使用法律不当。)
面对棘手的官司,公安机关如何应诉?
(五华公安分局法制科窦昆:我们不怕打这个官司。)
一起特殊的官司,法庭将做出怎样的判决? “吸毒女状告公安局”,云南电视台6套《法案故事》正在讲述。
               其实,李云珍被民警拘留之后一直非常配合,除了拒绝提供家人的详细情况外,她对自己吸毒的事实供认不讳,她知道自己违法了,理应受到处罚。甚至要送她去强制隔离戒毒,她也没有提出异议。可是,后来的情况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
        李某:“当时把那个裁决拿给我看,是两年时间,我当时整个人就晕了,看到是两年,这两年怎么过啊。当时的心情就是天上掉下个大石头砸到我一样,心情很糟。”
        李某说,他原本以为强制戒毒只需半年时间,但是,当拿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之后,她才知道,根据2008年6月1号开始实施的《禁毒法》规定,强制戒毒的时间是两年。这么长的时间怎么可能瞒过家人呢?因此,李云珍的情绪十分低落。在强制戒毒所里,李云珍终于打电话把情况告诉了丈夫。李某的丈夫在网上查阅了《禁毒法》之后认为,妻子的毒瘾并不严重,应该接受社区戒毒。他立即前往强制戒毒所,和妻子取得了共识。
         2008年7月24号,李云珍一纸诉状把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告上了法庭。
        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许思龙:“我们认为通过社区戒毒是完全可以戒除这个毒瘾的,所以我们认为就不符合直接做出强制戒毒决定的程序,所以我们认为他们使用法律不当,使用法律条文不当。”
        莲华派出所认为,他们当时对李云珍的处理是比较慎重的,又是到社区走访,又是请示上级部门,才做出了对李云珍进行强制戒毒的决定,而且,当时的李云珍也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可谁也没想到,半个多月后,李云珍竟然把他们告上了法庭。
       莲华派出所马旭明:“自己心里面还是觉得很意外,毕竟我们办了这么多的案子,特别是吸毒的案子还是第一次收到法院的传票,对我们派出所上下的民警震动比较大。”
       云南省公安厅对此案高度关注,法制处副处长聂涛认为,这也是对基层民警执法能力的一次检验。 
        云南省公安厅法制处副处长聂涛:“这起案件是云南省第一起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做出的强制隔离戒毒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应该说这起案件的审理对今后公安机关办理类似案件,影响非常大。”
       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法制科的民警窦昆查阅了李某的卷宗和相关的法律条文,他认为,公安机关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8月26号,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吸毒人员状告公安机关的官司。开庭当天,省公安厅、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组织了60多名民警到法庭旁听。在法庭上,双方的代理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五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任春波:“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有两个,第一,作为原告李云珍是否吸食毒品成瘾,第二是否应该先行通过社区戒毒。
       原告方认为,《禁毒法》中规定,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卫生部门、药品监督部门和公安部门规定,但目前这项规定还没有出台。因此,不能认定李云珍毒瘾严重。
       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许思龙:“没有这个具体的标准会导致公安的自由裁断权过大,这个问题,我们也希望通过这个诉讼,能够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尽快完善这个《禁毒法》的相关配套规定。”
        被告方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认为,在这个标准出台之前,应该参照公安部以前制订的标准以及公安工作的实践经验进行判断和决策。
       五华公安分局法制科窦昆:“成瘾严重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认定,吸食的时间、持续性,然后吸毒的频率、吸毒的剂量来认定。李云珍从2007年开始吸食毒品,时间前后长达一年左右,从吸食发展到静脉注射,每天要注射两次,因此我们认为李云珍是吸食毒品成瘾严重,是通过社区难以戒断的。”
       法院最终采纳了被告方的观点。2008年9月1号,五华区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李云珍的诉讼请求。
        五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任春波:“通过我们审理所认定的事实,她对毒品的依赖应该是很强的,应该属于吸食毒品严重的,第二条就是通过公安机关所提供的材料来看,社区也证明了他们没有条件,也没有能力对李云珍实行社区戒毒,第三根据公安机关内部规定,吸食毒品达到注射的程度,他就认定为吸食毒品成瘾,这样的话,公安机关就可以直接对其进行强制戒毒。”
        李某的官司输了,但是戒毒所的警官认为,这样的结果对于李云珍彻底戒断毒瘾应该是一件好事。因为在那里,有专业的医生和戒毒药物,还可以让李云珍脱离过去那些一起吸毒的朋友的圈子,从而远离毒品。那么,李云珍是怎么看待官司败诉的呢?
        李某:“本来就是自己吸毒,败诉也是正常的。(现在)毒瘾是没有了,心瘾还有一点,我相信两年是可以戒断这个心瘾。”
        经过3个月的正规戒毒,李云珍就像变了个人似的,体重增加了10公斤,身体也结实多了。  
       昆明市强制戒毒所夏建勋:“后来败诉以后,情绪比较平静,她昨天还跟我说,积极配合治疗,争取早日出所。”
       李某:“有时候也想,要是没有被抓,在外面的话,现在还不知道怎么样,进来了也许会好一点。”
               这起特殊的官司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原告方服从判决,没有上诉。通过这个案件,我们也发现我国《禁毒法》中虽然有“对于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的规定,同时,还有“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等等规定,但是,如何判断吸毒成瘾是否严重?如何判断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这些问题现行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目前公安机关执法实践中的一个困惑。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完善相关法规。感谢收看《法案故事》,明天同一时间再见。
 

        转自:http://blog.yntv.cn/html/06/36006-18162.html#xspace-item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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