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波以做生意为由先后多次向刘某荣借款人民币共84800元。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息。此借款经刘某荣多次催要,李某波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刘某波无奈委托许思龙律师将李某波诉到法院。
许律师认为,虽然本案借款没有约定利息,但被告早已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除应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应按银行收取逾期贷款的规定,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至50%计算。法院经审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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