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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以儿子无代理权为由反悔中介还能拿到中介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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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思龙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服务网  阅读:

被告黄某燕委托其子被告周某出售位于昆明市公园道1号小区商品房。周某委托昆明某房产经纪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在经纪公司的居间介绍下,于2011228与买方签订《房产买卖经纪合同》。约定将该房屋卖给武某挺,成交价为299万元,签订合同时买方支付购房定金100000元,该款由原告方代为保管;2011430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买方支付给原告居间报酬50000元,在任何情况下,卖方或买方任何一方未卖出或买入该物业,则毁约一方须即时支付给原告方佣金50000元。买方武某挺的母亲连某某代武某挺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了购房定金100000元。现履行期限已到。原告多次联系两被告及买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告以房子卖低了为由,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了,拒不办理过户手续。

经纪公司委托云南许思龙律师向法院起诉。许律师将黄某燕、周某作为被告,将武某挺、连某某作第三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居间报酬人民币50000元。

许律师提出,原告已为被告和第三人买卖房屋提供了发布售房信息,提供交易信息,带买方看房,为促成交易与被告和第三人磋商等居间服务。经原告提供的居间服务,三方已达成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该合同已成立、生效并部分履行。买卖交易未成,原因、责任不在原告。两被告应依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居间报酬人民币50000元。

针对两被告辩称的“黄某燕没有委托其儿子周某卖房,委托书系周某伪造且是复印件,周某属无权代理,合同无效”的观点,许律师提出:原告已看过周某提交的委托书的原件,委托书经法律工作者见证,委托书原件在周某手上。且签订合同后,原告工作人员多次与两被告电话联系,两被告均认可有委托关系存在,并承认不卖房的原因是房价卖低了。原告方有通话录音。在庭审中,被告周某对其录音是认可的,黄某燕的代理人对其录音不予认可,但又不申请鉴定。最终,法院对录音的真实性进行了认定,认定合同有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上诉,许律师继续为经纪公司代理。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履行了调解书,支付了款项。经纪公司对许律师的代理工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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