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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盗窃案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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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思龙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服务网  阅读:

笔者按:许思龙律师辩护的韩某盗窃卷烟案,本律师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庭审中,鉴定人陈述完全根据被害人伪造的收据进行鉴定。许律师当庭提出:鉴定中心依据的检材系伪造,鉴定人未进行市场调查,鉴定价格远高于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零售卷烟每条不得高于1000元的禁止性规定等辩护意见。公诉人当庭申请延期审理,重新对涉案价格进行鉴定。重新鉴定结果为97600元,比原鉴定价值182000元少了近一半。今天,法庭继续开庭审理。许律师提出:被盗卷烟未被追回,本案定罪证据存疑;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证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认定;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韩某有坦白、认罪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人建议处六至七年有期徒刑。许律师认为:由于只能认定的金额为34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建议处一年有期徒刑。判决结果如果,试目以待。

 

韩某盗窃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韩某及其父亲的委托,依法担任韩某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韩某,审阅案件卷宗,参加两次庭审,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定罪证据存疑;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证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认定;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韩某有坦白、认罪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本案定罪证据存疑。

本案被盗卷烟未被追回,没有赃物和物证,也没有发票、收据等原始书证,只有人证。为把证据做实,被害人自行伪造了张购物收据(易某5月21日笔录承认:被盗烟是朋友送的,以前向公安机关出具的购物收据是自己开的),欲证明被盗烟的品种、数量和价值。但事与愿违,伪造的非法证据当然应予排除。

俗话说,捉贼捉赃,捉奸在床。只有人赃俱获,才符合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就像故意杀人案,连尸首都没找到,能定罪吗?显然不能。

二、本案量刑证据存疑。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证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认定。

关于被盗卷烟数量,各人说的都不一样,各人的供述、陈述都前后不一致。被害人易某12月29日笔录陈述:12月31日8时发现被盗铂金玉溪烟100条、庄园烟50条、软玉溪烟80条。该证据有致命硬伤:日期不对,作笔录时案件还未发生。易某5月21日笔录改变了陈述,称被盗铂金玉溪烟116条、庄园烟50条、软玉溪烟60条。前后陈述不一。韩某当庭供称:盗窃后没数过烟,盗窃的烟全部卖了,卖后才知道大概150条多烟,庄园4条,软玉溪71条,铂金玉溪80条,其在笔录中说的大约220条,完全是警察告诉他的。未拿走的烟有多少条,是什么烟,证据矛盾,无法认定。收赃的轩某波(已判刑)两次供述笔录基本一致,其5月12日笔录称:收购庄园烟4条,每条1000元;软玉溪75条,每条200元;铂金玉溪75条,每条300元,共154条,付款41400元。其供述的价格、付款金额与销赃人许某福、韩某笔录供述的一致。根据其供述的价格、数量计算出的金额与其付款金额基本一致。

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中的品种、数量系公诉、公安机关根据易某第一次陈述笔录报给价格认证中心的,该数量及总价值不能采信,应以全案证据综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第二款规定:“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由于赃物卷烟未收缴到案,加之被盗烟的数量,人证之间相互矛盾,依法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即最多只能根据轩某波笔录供称的销赃数量进行认定,单价可以按第二次价格鉴定书鉴定的价格认定。最多只能认定:盗窃庄园烟4条,每条1000元;软玉溪75条,每条220元;铂金玉溪75条,每条300元,共154条,价值43000元。公诉机关仅依据易某12月29日笔录陈述的品种和数量进行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数量不能成立。

另外,由于砸车的工具未找到,也没有车被砸坏的照片,“使用破坏性手段砸碎车窗玻璃”的指控不能认定。

三、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

被盗卷烟是真是假,影响量刑。一是烟未追回,真假难辨。二是烟的来源不明,没有购买凭证,无法分辨真伪。三是社会上确实有大量假烟存在,不能推定被盗的烟为真烟,不能排除被盗的烟不是假烟的合理怀疑。四是重新鉴定结论书明确说明:“由于被盗卷烟未追回,本次鉴定是将被盗卷烟视为真品卷烟进行鉴定的,卷烟被追回后真伪若有差异,需重新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不能肯定被盗卷烟为真烟。若是假烟,是应该被销毁的,就没有任何价值。

四、韩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一是有坦白情节。其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和两次庭审中,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虽然在烟的数量上供述的不太一致,但犯罪的基本事实是交待清楚的。二是有认罪悔罪表现,其在庭审中是明确认了罪的。

五、在量刑方面,由于只能认定的金额为34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建议处一年有期徒刑。

恳请法院公正审理,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谢谢法庭!

                             辩护人:昆明许思龙律师

2013年11月27日

 
    许律师咨询热线:13888239009(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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