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黄某龙家属的委托和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黄某龙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黄某龙、查阅卷宗材料和参加法律审理,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本案侦查程序违法,黄某龙与郭某某之间纯属民间借贷纠纷,公诉机关指控黄某龙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一、公安、公诉机关此次侦查、起诉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授权,属违法侦查、起诉。公安、公诉机关侦查、起诉涉嫌犯罪行为是他们的职责。但侦查权、起诉权应受法律限制。刑法、刑诉法及公检法机关的解释,均没有对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再次侦查、再次起诉的授权规定。对国家机关而言,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本案在2008年、2009年已退侦两次,两次追侦后,都达不到起诉标准,检察院不得不于2009年决定不起诉。至此,刑事追究的手段已经穷尽。公安、公诉机关反复侦查、反复追诉属滥用职权行为。再说,2009年决定不起诉后,案件已终结,重新侦查应先依法立案。本次侦查没有经过立案程序违法。另外,根据2008年黄某龙的第一次讯问笔录记载,审讯时间从11月27日9时50分直到第二天的2时55分。连续审讯长达17小时零5分。公安人员可以轮番上阵,但被告人受不了,任何人都受不了。属疲劳审讯,虐待被告人,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休息权,审讯违法,该份证据应排除。
二、黄某龙与郭某某之间纯属民间借贷纠纷,且有连带责任保证人。郭某某完全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黄某龙及保证人追回借款,维护自己的权利。黄、郭借款系双方自愿。黄写了借条后,郭某某第二天才汇款,其完全是经过考虑的。且有借条、汇款凭证、还款协议为证。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见郭某某2008年第一次笔录),该200万元就是借款。黄某英和玉溪市某某石材有限公司是有效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石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虽没在协议上签字,但黄某英系法定代表人的助理,其在协议上加盖的是公司的公章,公章不是偷抢来的,应视为其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黄某英和石材公司完全具有连带偿还借款的能力。事实上,根据黄某龙介绍,黄某英的公司上千万元的资产已被郭某某非法侵占,其手下涉嫌犯罪的几人已被抓。国家早有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干预民间经济纠纷。民间经济纠纷应由法院管辖。
三、黄某龙没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本案证据不能证明指控的“黄某龙利用自己或他人营造的其是省领导亲戚这一虚假身份”的情节。
其一、本案证据证实,黄某龙从来没有对郭某某讲过认识相关关系人,也从来没有冒充省领导亲戚。黄与郭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当时,有人向郭某某介绍黄某龙是省领导的亲戚,黄某龙说不要这么讲,当即予以否认。在场证人廖某某笔录证实:吕某兴和黄某龙没有说过认识领导或有关系。郭某某是本案被害人,其为构罪黄某龙,有作虚假陈述的可能,其陈述不能尽信。柴某亮笔录陈述他与黄某龙单独在一起时,他曾问黄是否领导亲戚,黄说是的。该证言黄某龙当庭予以否认,没有证据证实,且不能证明黄跟郭某某说过类似的话,不能采信。柴某亮在回答公安民警“你和黄某龙相处中,有第三人在场时,是否有人说过黄某龙是领导的亲戚?”时,说记不清楚了。在回答“你和郭某某之间是否说过黄某龙是领导亲戚之类的话?”时,说:“他和郭某某认识很多年了,没有说过。”黄某英笔录陈述:黄某龙没有说过他认识领导的话。由于相关人员没有到案作证,他们是否说过黄某龙是领导亲戚的话无法证实。本案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很多证据是传闻证据,不足以证明指控的事实。
其二、黄某龙从来没有承诺过能帮郭某某办理铜矿采矿手续。黄某龙只说过帮他找找人。在场证人廖某某笔录证实:当时吕某兴和黄某龙没有答应帮郭某某办事,只说帮他找人,去找景洪的一个人。
其三、黄某龙没有骗取郭某某的财产。郭某某2008年笔录陈述:他借给黄某龙的200万元,不是给黄某龙的办证酬劳,而是朋友之间的互相帮助,黄帮他找人办证,他借钱给黄作土地开发前期费用。
其四、黄某龙向郭某某借款作买地前期引资费用不是虚构,而是确有其事。黄告知郭某某,只是想去买地,没有虚构说已取得土地开发权。黄确实去盘龙区招商局找钱局长洽谈过两次,招商局的意思是只要有钱都可以参与开发。介绍人张某江笔录可以证实这一点。《办案说明》中盘龙区招商局工作人员也证实黄某龙到该局洽谈过参与开发一事。
其五、黄某龙确实找了潘某帮郭某某办证。潘某专为此事去西双版纳几次,找相关领导了解,查阅铜矿地质资料,参加县政府组织的会议协商。证人周某、代某德、张某方的笔录和国土局的文件可以加以证实。
四、黄某龙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也不具有诈骗的犯罪故意。黄借到郭的200万后,从未表示不还,也没有携款逃跑。其供述多次表示一定要还钱。借款全部给了邹某华、杨某芬、钱老四、陆某生等人用于开发土地的前期引资费用,黄自己未占有使用,也没有给过家里使用。借款到期后,黄某龙积极找物、找人担保,并想法归还了20万元。借款未还清是因引资未成,被邹某华等人骗了。
审判长、审判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规定:“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黄某龙与郭某某之间纯属民间借贷纠纷。指控黄某龙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黄某龙无罪。恳请法院公正审理本案,给其一个公正的判决。谢谢法庭!
黄某龙的辩护人:昆明许思龙律师
电话:13888239009
20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