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五年前的民间借贷纠纷,公安机关于2008年以涉嫌诈骗罪立案抓人。经两次退侦,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放了四年多,上级局长批示继续侦查,同一案件再一次被追诉。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不起诉建议。检察院未采纳。现案件已诉到法院,很快就要开庭。
恳请对黄某龙不起诉的律师意见书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褚绍明检察长及其他领导:
我受黄某龙家属的委托,担任涉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黄某龙的辩护人。经会见黄某龙和查阅卷宗材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黄某龙与被害人郭某某之间纯属民间借贷纠纷。红塔区公安分局指控黄某龙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一、黄某龙与郭某某之间纯属民间借贷纠纷,且有连带责任保证人。郭某某完全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黄某龙及保证人追回借款,维护自己的权利。黄、郭借款系双方自愿,且有借条、汇款凭证、还款协议,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该200万元就是借款。黄某英和玉溪市某某石材有限公司是有效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玉溪市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虽没在协议上签字,但黄某英系法定代表人的助理,其在协议上加盖的是公司的公章,应视为其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国家早有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干预民间经济纠纷。民间经济纠纷应由法院管辖。再说,此案在2008年、2009年已退侦两次,检察院于2009年决定不起诉。公安反复侦查、反复追诉属滥用职权行为。
二、黄某龙没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侦查机关的证据不能证明“黄某龙认识郭某某后,虚构事实称其认识相关关系人,冒充省领导亲戚,能帮郭办理铜矿采矿手续。”
其一、黄某龙从来没有讲过认识相关关系人,也从来没有冒充省领导亲戚。黄与郭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当时,有人向郭某某、黄某英介绍黄某龙是省领导的亲戚,黄某龙说不要这么讲,当即予以否认。在场证人廖某某笔录证实:吕某某和黄某龙没有说过认识领导或有关系。郭某某是本案被害人,其为致罪黄某龙,有作虚假陈述的可能,其陈述不能尽信。柴某亮笔录陈述他与黄某龙单独在一起时,他曾问黄是否领导亲戚,黄说是的。该证言没有证据证实,且不能证明黄跟郭某某说过类似的话,不能采信。柴某亮在回答公安民警“你和黄某龙相处中,有第三人在场时,是否有人说过黄某龙是领导的亲戚?”时,说记不清楚了。在回答“你和郭某某之间是否说过黄某龙是领导亲戚之类的话?”时,说:“他和郭某某认识很多年了,没有说过。”黄某英笔录陈述:黄某龙没有说过他认识领导的话。吕某某没有到案作证,其是否说过黄某龙是领导亲戚的话无法证实。
其二、黄某龙从来没有承诺过能帮郭某某办理铜矿采矿手续。黄某龙只说过帮他找找人。在场证人廖某某笔录证实:当时吕某某和黄某龙没有答应帮郭某某办事,只说帮他找人,去找景洪的一个人。
其三、黄某龙没有骗取郭某某的财产。郭某某笔录陈述:他借给黄某龙的200万元,不是给黄某龙的办证酬劳,而是朋友之间的互相帮助,黄帮他找人办证,他借钱给黄作买地前期费用。
其四、黄某龙向郭某某借款作买地前期引资费用不是虚构,而是确有其事。黄确实去盘龙区招商局找钱局长洽谈过两次,招商局的意思是只要有钱都可以参与开发。介绍人张某某笔录可以证实这一点。《办案说明》中盘龙区招商局工作人员也证实黄某龙到该局洽谈过参与开发一事。借款大部分给了邹某华、杨某芬、钱老四、陆某生等人作引资费用和招待费用。当然最终引资未成,被骗了。黄某龙本人占有使用的部分寥寥无几。
其五、黄某龙确实找了潘某帮郭某某办证。潘某专为此事去西双版纳几次,找相关领导了解,查阅铜矿地质资料,参加县政府组织的会议协商。证人周某、代某德、张某某的笔录和国土局的文件可以加以证实。
三、黄某龙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也不具有诈骗的犯罪故意。黄借到郭的200万后,从未表示不还,也没有携款逃跑。借款到期后,积极找物、找人担保,并归还了20万元。
综上所述,黄某龙与郭某某之间纯属民间借贷纠纷。红塔区公安分局指控黄某龙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辩护人建议对黄某龙作不起诉处理。恳请检察院领导公正审查处理本案!
致礼!
黄某龙的辩护人:许思龙律师
咨询电话:13888239009
201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