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我作为本案犯罪嫌疑人黄某的辩护律师,为贵院公正审查本案,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能够认定黄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只有13颗1.2克。案发当天,付某打电话叫黄某以400元的价格卖13颗毒品给一男子(熊某),黄某根据雇主付某的安排,卖了13颗毒品给熊某,收取了毒资400元。被抓时,黄某身上的37颗毒品是付某叫他保管的,没有叫他拿去卖。这37颗毒品,黄某没有贩卖的动机,更没有贩卖故意及贩卖行为,不能认定是贩卖,依法只能认定非法持有,因只有3.4克,达不到犯罪数量,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本案存在特情引诱情节。购买毒品的熊某是公安机关的线人,其主动打电话购买毒品,引诱黄某犯罪,直接导致本案的发生。熊某只被处以500元罚款即被释放。卖毒的有罪,难道买毒的无罪?本案处理不公。
三、黄某有立功表现。黄某向公安机关供出雇主付某,并指认了付某的照片。在黄某的协助下,公安机关很快抓获了涉嫌贩卖毒品的付某。
以上意见,恳请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时注意!谢谢!
黄某的辩护人:昆明许思龙律师
咨询热线:13888239009
201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