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本案被告人党某锋的辩护律师,为履行辩护职责,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党某锋在本案中只是一般参加者,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针对党某锋的指控不能成立。丰源公司未办理征地手续违法,被告人堵路系保护自己财产的自力救济行为。
一、党某锋在本案中既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加者,他只能算是一般参加者。
同案被告人王某兰供述笔录(卷宗第77页):“党某锋只是参与者堵路,别的没做过什么。”根据卷宗第758页村委会提供的围堵人员情况,按参加次数从多到少排列,党某锋只排在第11位。根据马某连供述笔录:“马某连供述总的事情是由王某兰提议组织的,小新桥村李某英组织,小秧田村刘某双组织,耳目村刘某晶组织,新龙潭村朱某云媳妇、邢某明兄弟媳妇组织。”刘某晶供述笔录:“新龙潭村是邢某云的大舅子媳妇和范某亮负责,小新桥村是小叫雀负责,小秧田村是刘某学负责,耳目村是王某兰和马某连负责。”可见党某锋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加者,其作用还不如很多没被抓的村民。党某锋只是在王某兰的邀约组织下,被动上山参加过几次,其没有邀约村民上山堵路,没有提供过物资,没有出过钱支持。刘某学证言笔录说党某锋叫其找村民签字堵路,但该证言与党某锋的多次笔录供述其找刘某学是叫刘找村民签字上访,反映给政府。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即便党正锋真的找过村民签字支持信访,也是符合宪法、信访条例的合法行为。2013年8月底仍有几十位村民在矿山上堵路,但党某锋7月份就自行下山,不再参与堵路,也说明其只是一般参加者。
另外,矿山上被堵停的当时正在生产的机械只有3台挖机,1台装载机,20辆货车,未投入生产的机械不能计算损失。起诉书、评估报告完全根据受害方陈述的机械和损失情况进行起诉、评估,不符合客观事实,受害方为使被告人受到更重的处罚,有扩大损失的动机和可能。评估报告评估的损失金额过高,不能采信。评估公司没有法定的司法鉴定资格,评估报告应属无效。
二、丰源公司小秧田磷矿占用被告人等村民集体所有的林地采矿违法,被告人堵路系保护自己财产的自力救济行为。
丰源矿业公司虽已取得小秧田磷矿的采矿许可证,但不等于其已取得矿区土地的使用权。小秧田磷矿占用的土地系耳目村村民集体所有的林地,林地属农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第三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四款:“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第二款:“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根据这些规定,丰源公司征收耳目村集体林地266.8亩采矿,应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征收土地批准。但遗憾的是,丰源公司至今都没有办理这些手续。
丰源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协议,涉及村民重大利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根据卷宗资料,村委会没有召开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这事。卷宗第677页的协议书,约定将小秧田村的全部土地交给两个矿业公司统一经营管理,违反了《土地承包经营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土地承包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土地管理法规定:农用地不得进行非农业建设。两个矿业公司占用小秧田村的土地都不是从事农业生产,而是进行采矿。该协议书因违法而无效。
丰源公司非法占用被告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用地,在没有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手续的情况下,进行采矿,属于违法行为。丰源公司采矿生产因为是违法行为,不但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矿区土地仍属于被告人等村民集体所有。被告人等人堵路是维权行为,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
综上所述,党某锋在本案中只是一般参加者,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针对党正锋的指控不能成立,党某锋无罪。丰源公司占用被告人等村民集体所有的林地采矿违法,被告人等村民向上级政府信访无效,不得已进行堵路。堵路系保护自己财产的自力救济行为。谢谢法庭!
党某锋的辩护人:昆明许思龙律师
2014年3月19日
许律师热线:13888239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