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申请于2014年3月5日快递寄出,现已收到财政部3月28日寄出的延期答复告知书。)
全国“两会”财政经费预、决算及拨付信息公开
申 请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贵部申请公开二OO四年起至二O一四年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两会”),每年的财政预算明细、决算明细、资金拨付及履行法定程序的信息。
申请理由:
每年一次的全国“两会”,参会代表、委员达5000余众,会期达十多天。可谓规模宏大,举世关注。每年的“两会”,究竟耗资多少,由于没有公开数据,公众无从知晓。
申请人认为,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全国政协作为参政议政机构,行使民主监督职能。正人先正己,有关“两会”的经费信息理应率先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两会”经费依法不属于国家秘密。“两会”开销的每分每镍,均是国家财政(中央财政)拨付,归根到底来源于每一位公民,不应该成为一本糊涂账。“两会”经费预算、决算、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涉及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其是否合理、适当,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牵动人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这些信息属于应当主动向公众公开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每年“两会”经费(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经费的一部分)的预算草案经全国人大批准后,由财政部进行批复,再拨付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使用,每年年终后再制作决算。也就是说,财政部掌握着申请信息。
申请人为工作和研究需要,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财政部申请获取请求事项所列信息。请将信息材料复印盖章后寄给收件人,并扫描后发送电子邮件。请在法定时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依法给予答复和公开为感!
此致
申请人: 许思龙 昆明律师 13888239009
杨名跨 昆明律师 13033399460
刘文华 昆明律师 13987133307
张加敏 昆明律师 13888958634
文权锋 昆明律师 13759468873
周 涛 昆明律师 15987194502
游本春 昆明律师 13888970558
王兴念 昆明律师 13908870992
王全平 广东律师 18022920729
陈以轩 长沙律师 15084754588
吴魁明 广州律师 13006888128
吴镇琦 广州律师 13751758588
江天勇 河南律师 13001010856
蒋援民 深圳律师 15013819974
贾 倞 贵阳律师 13984115523
刘金湘 山东律师18654659989
唐荆陵 广州律师18929551319
邓树林 成都律师13982096794
蔺其磊 北京律师18639228639
唐吉田 北京律师13161302848
李国蓓 北京律师13693166672
隋牧青 广州律师13711124956
王 成 杭州律师13616501896
张俊杰 郑州律师13253622223
李如玉 江苏法博13773391019
陆伟民 上海律师13901706717
葛文秀 广州律师18028627307
胡贵云 北京律师15110266832
注:王全平及以下的申请人因在外地工作,无法在申请书上签字,他们均同意本申请,明确表示同意作为共同申请人。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87号俊发中心三楼B座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收件人:刘文华13987133307 邮箱:xsllawyer@163.com
二O一四年三月五日
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第六十三条各级政府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中央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提出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的要求,具体布置所属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
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审核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草案;汇总地方预算草案,汇编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第三十条 中央预算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中央预算。财政部应当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四十三条 各级国库必须凭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签发的拨款凭证于当日办理库款拨付,并将款项及时转入用款单位的存款帐户。
第七十条 财政部应当根据中央各部门决算草案汇总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民 | 姓 名 | 许思龙(等共28人) | 工作单位 | 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 |
证件名称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13888239009 | 电子邮箱 | xsllawyer@163.com |
通信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俊发中心三楼B座 | 邮政编码 | 650225 |
法人 或 其他组织 | 名 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营业执照信息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人电话 | |
传 真 | | 电子邮箱 | |
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
申请时间 | 2014年3月5日 |
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二OO四年起至二O一四年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两会”),每年的财政预算明细、决算明细、资金拨付及履行法定程序的信息。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工作和研究需要 |
备注 | 由于申请人众多,其他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理由等信息详见随附的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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