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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许思龙的希望:让所有人免于被收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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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崇强  来源:一号专案  阅读:

2014-06-06一号专案

文|赵崇强

 

最近一个月,律师许思龙接到许多求助电话。

作为执业律师和昆明律师服务网的站长,接到求助电话对他来说本是平常事。

但他最近接到的这些电话和以往的都不一样,他们都是来咨询同一个问题——收容教育。

这一切都源于一个月前他写的一份《公民建议书》。

今年4月29日,包括许思龙在内的77位公民将签名后的《公民建议书》快递寄给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民建议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并予以撤销(公安部《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等配套规定也一并撤销)。

许思龙将《公民建议书》放在博客及微博上,并广泛流传开来。很多人就是看到了这份《公民建议书》,才来找许思龙寻求帮助,“说他们的亲戚因卖淫嫖娼被处拘留后,还要被收容教育,问怎么办。”

许思龙寄《公民建议书》的行动,缘于四年前代理的一个案件。

许某在昆明打工、做小生意十多年。2010年7月,因涉嫌嫖娼,许某被昆明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处以拘留10日行政处罚。后公安机关告知家属,拘留后可能人还出不来,要被收容教育。

许某的妻子李某某委托许思龙进行代理。

“不是拘留了吗?怎么还要收容!” 许思龙听闻后的反应,就像李某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时的反应一样。

彼时,许思龙对“收容教育”的相关规定没什么了解。

随后,许思龙开始“恶补”相关法律法规。很快,他便发现了收容教育的问题所在,“最大的问题是违宪,这根本就不是一部法律。” 

许思龙总结出几点:第一,《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虽未宣告废止,但因违反新法和上位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早已失效。

第二,收容教育将收教人员置身于特定场所强制学习、教育、劳动六个月至二年。这明显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第三,根据立法法规定的“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收容教育办法》早已失去合法存在的基础,不再具有法规效力。

第四,收容教育制度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可以给予收容教育。在实际操作中,给不给收容教育完全由公安机关说了算。好像收容也合法,不收容也合法。客观上形成了执法人员腐败的温床。

许思龙为许某写了一份《请求不予收容教育申请书》,并提交到该案所辖公安局。

在这份《申请书》中,许思龙先说明许某乃初犯,没有必要收容教育,随后分析了收容教育制度的不合理之处。

最终,许某拘留期满后,没有再被收容教育。

现在,许思龙接到关于收容教育的求助电话后,都会这么告诉对方,“在被收教之前,可委托律师代理交涉,力陈收容教育制度虽未废除,但因违宪违法,应不予适用,力争不被收教。收教以后,若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从对收容教育制度几乎一无所知到成为许多人求助的对象,律师许思龙只用了两份文书——为许某写的《请求不予收容教育申请书》和寄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收容教育制度的《公民建议书》。

前者让他的当事人免于收容教育,而他希望后者能让所有人都免于收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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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0140515”,阅读5月15日推送的文章《塔河命案延宕26年,物证灭失后嫌犯忽然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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