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转基因食用油标识不清”掀风波,金龙鱼声明产品标识合法合规
■本报见习记者 魏凡 实习生 李端姬
近日,因市场上的转基因食用油普遍存在标识不清的问题,昆明律师许思龙起诉金龙鱼、福临门、香满园和金菜花等多个知名品牌的食用油和多家大型超市。目前,已经有多名律师向全国多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商家“欺诈”。
昨日上午,金龙鱼在其官网上发表《关于金龙鱼产品标识的声明》进行回应,表示该公司产品标识合法合规,不存在该问题。就此,长江商报记者昨日独家采访到了当事律师——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思龙,他对该《声明》一一进行了反驳。
金龙鱼
产品标识完全遵循了相关要求
昨日上午,金龙鱼公司就转基因标识不清的问题作出回应,声明如下:
一、我司是“金龙鱼”品牌系列食用油的出品商,“金龙鱼”作为国内最大的食用油品牌,与国内其他绝大多数的食用油企业一样同时生产非转基因食用油及转基因食用油供消费者选择。“金龙鱼”品牌提供23种非转基因产品,是中国最大的非转基因食用油供应商,非转基因食用油产品在国内销量遥遥领先。
二、我司一贯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产品的标识也完全遵循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
三、我司采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产品,其产品标识符合我国农业部制定的国家标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的要求,该标准明确规定了转基因标识的位置及字体大小等内容,关于标识位置,该标准要求转基因标识应当放在紧邻产品配料表的位置;关于字体,该标准要求字体高度不小于1.8毫米。我公司产品的标识只能并且已经完全按照前述要求进行标注,不存在标识不清的问题。
四、我司与国内其他正规企业一样,食用油产品的转基因标识均是以国家标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的规定进行标注。同时,我司认为,在我司的转基因标识完全遵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对我司是非常不公平的,也是毫无意义的,如果有人认为国家标准的规定需要修改,更具建设性的方式应该是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修改的建议。我司的转基因原料供应商也取得了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广大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放心选择我司的产品。
五、国家并没有禁止国家级运动员食用转基因产品的法规,北京奥运会及深圳大运会,金龙鱼分别做为独家食用油和粮油供应商进行了产品的供应,历次的国际大赛如奥运会、亚运会、大运会均未禁止使用转基因产品……
当事律师
官司并非只针对金龙鱼
昨日下午,长江商报记者辗转多次,联系到了当事人之一——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思龙。对于金龙鱼的声明,他作出了如下回复。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在整个国际社会存在极大的争论,其是否安全、是否有潜在危险至今尚无定论。”他认为,该标识不仅应该遵守农业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更应遵守国务院出台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合乎标准不等于合法,从理论上来说,国务院的层级更高。”
他介绍,国务院出台的《条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他认为,虽然金龙鱼的声明中二、三、四条一再强调该公司标识合乎法规,但其“字体高度不小于1.8毫米”,实在谈不上“明显”。
“国务院《条例》中的‘明显’二字表意并不明确,不仅不方便有关部门执法,也让商家钻了空子。”他还表示,应让普通大众来当裁判,判断该标识是否“明显”。
他还坦言,大众判断是否“明显”,并不具有判断其是否违法违规的效力,“但我们还有秘密武器,暂时不方便透露。”
此外,他还声明,这场官司并非针对金龙鱼这一家企业,而是针对所有“标识不清”的企业。他告诉记者,除金龙鱼外,福临门、香满园、金菜花等食用油企业存在该问题,“一并提出了诉讼”。
据了解,自今年8月20日,许思龙在云南昆明向五华区法院提起诉讼起,不少网友质疑许思龙的动机是吸引眼球、提高知名度。对此,许思龙回应并强调:“纯粹是想做这个事情,没有想吸引眼球,我认为这是应该做的事情。”
超市转基因油被冷落
记者昨日走访武汉市几大超市看到,摆放在展台最显眼位置的均是非转基因食用油,而转基因食用油则被“冷落”在了角落。
记者还注意到,“非转基因”的标注不像“转基因”字样隐藏在密密麻麻的成分说明表里,大多以大号字体标注在显著位置。其中,金龙鱼的一款葵花油油壶的正面显著标明了“非转基因”字样,鲁花也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着“物理压榨,非转基因”字样。
江汉路大润发超市一位导购员介绍,“虽然非转基因食用油价格比转基因食用油价格要高,但自从转基因标注的相关规定出来后,非转基因食用油的销量明显上涨,少有市民购买转基因食用油。”
随后,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不少消费者表示,“自从听说转基因的食用油有害后,不敢再买转基因食用油了。”但也有部分消费者表示,并不会在意转基因和非转基因的标识。
转基因是否真的有害?记者就此专门咨询了湖北中绿有机农业研究院副院长周胜利。他认为,“转基因其实是无害的,全世界范围内,转基因食用油占据至少60%以上的市场份额。”
他介绍,转基因与非转基因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育种的方式传统与否,“非转基因与转基因的问题争议了这么多年,人们都到了‘谈转基因色变’的地步,但是从来没有一例所谓的转基因危害事件是被科学家公开认定的。”
■探访
■分析
第三方律师剖析此次交锋
北京(武汉)盈科律师事务所吴良涛介绍,目前,共有5部法律法规对“转基因标识”有所描述。
其中,以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层级最高,农业部869号公告-1-2007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最为详细。他认为,“除《公告》明确规定了转基因标识的位置及字体大小等内容外,其他法规文献均未提出详细要求。应以最为详细的法律法规为准,以此看来金龙鱼合乎法规。”
许思龙的反驳与金龙鱼的声明,究竟谁更有理?吴良涛认为,虽然在国务院《条例》第二十八条中,明文提到“应当有明显的标识”,但《条例》中的第二十九条也提到“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
他认为,基于《条例》第二十九条,可以说明“明显”一词在《条例》中应理解为“可分辨”,而不是“显眼”、“显著”。
以此看来,金龙鱼似乎更加“合法占理”。但吴良涛认为,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目前还无法判断,但消费者有权利选择转基因或非转基因产品,只有标识显著,才能让消费者有此选择权。“许思龙在意的,或许不是这场官司的胜败、法规上的对错,而是希望借此引起消费者的注意,让消费者拥有这个选择权。”
转基因标识
的相关规定
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
3.4.1 当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cm2时,文字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高度不小于1.8mm。
——不小于产品标签中其他最小强制性标示的文字。
3.4.2 当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小于10cm2时,文字规格不小于产品标签中其他最小强制性标示的文字。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标识管理办法》
第七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