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不依照自己颁布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履行法定调整成品油价格的职责,侵犯了十三亿人的切身利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所有国民作为行政相对人(利益相关人),均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家发改委。
2013年3月26日,国家发改委颁布《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第六条规定:“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调价生效时间为调价发布日24时。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特殊情形结束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同意,成品油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规则执行。”
2015年12月15日,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90号汽油和0号柴油零售价格每升分别应下跌0.14元和0.16元。但国家发改委以“抑制石油消费过快增长和能源结构调整,改善空气质量”为由,对油价不作调整。
2015年12月29日, 又到成品油价格调整窗口期,国际原油变化率持续下降,截12月22日原油变化率为-10.95%,油价将下调275元/吨,汽油本应下调0.22元/升,柴油本应下调0.24元/升。但国家发改委置之不理,置若罔闻,拒不调整成品油价格。据媒体从国家发改委处获得的最新消息,“新的调价机制仍在征询意见,在成品油价格形成新机制未确定前,成品油价格将继续暂缓调整。也就是说这一轮油价调整,油价又不降了。”
很显然,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上述两次调整窗口期均不属于油价不作调整的范围。国家发改委应严格遵守自己制订的规章,对成品油价格进行降价调整。国家发改委不遵守法规规章的行为,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要求背道而驰。在国际油价上涨时,上调油价不含糊,而国际油价下降时,找各种理由不予降价,与民争利,将会失信于广大国民,失信于国际社会,后果是很严重的。若油价真的需要调控,也应通过修改法规规章来进行。在法规规章未修改、废除之前,应严格遵守,油价该升就升,该降则降。
国家发改委怠于行使、滥用职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十三人国民的切身利益。每一个国民均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北京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家发改委,请求法院责令其履行依法调整成品油价格的法定职责。
参考资料:
1、新华网:成品油价格调整再度“暂缓” 调整新机制待出台http://news.xinhuanet.com/finance/2015-12/30/c_128580248.htm
2、中商情报网:12月15日成品油价格调整 汽柴油价格每升或将降0.14元和0.16元http://www.askci.com/news/chanye/2015/12/12/121913cwsc.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