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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丹夫妇代言转基因食用油 被诉涉嫌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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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浩  来源:都市时报  阅读:

昆明一市民以食用油转基因标注不明显起诉超市、生产商及代言人

     发布时间:2015-01-23
  CFP 图


  

  

  ■ 都市时报记者 程浩

  张先生在昆明某大型超市买了一瓶某品牌的食用油,回家后才发现原料为转基因大豆和菜籽。他觉得自己上当了,遂以转基因标识不醒目、不明显,误导自己购买为由,将该品牌食用油的生产商、销售商(某大型超市)告上法庭。该品牌代言人——体育明星林丹、谢杏芳也被以涉嫌虚假宣传为由列为被告。

  昨天上午,五华区法院北门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各方代理人对此展开激烈争论。

  消费者

  转基因标识字体太小没看见

  不然不会购买

  张先生是禄劝人,今年36岁,是一名驾校教练。去年8月19日,他到昆明某大型超市购物,花28.7元买了一桶1.8升的某品牌食用调和油。

  回家后,张先生和家人聊起转基因食品的话题。他拿起刚买的食用油仔细一看,才发现自己还真就买到了转基因原料生产的食用油。

  张先生认为,如果厂家在外包装上明显标注食用油的生产原料为转基因大豆和菜籽,他就不会购买。可实际情况却是,“有关转基因原料加工的描述,仅用极小的字体,标注在标签图片色彩浓重的地方,不刻意寻找的话,根本就看不出来”。

  转基因食品是否对人体健康有害,张先生也不清楚。“但我上网查询得知,亚运会、奥运会等国际运动会对运动员食品安全要求中明确规定,禁止使用转基因食品。一些网络媒体还刊载转基因食品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有关报道。”张先生说。

  为此,张先生委托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思龙,将该品牌食用油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告上法庭;作为该品牌代言人,体育明星林丹、谢杏芳也被以涉嫌虚假宣传为由列为被告。

  张先生要求法院确认几被告具有欺诈行为,并要求第一被告销售商对自己购买的食用油做退货处理,并赔偿自己500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

  商家有意弱化转基因标识

  代言人涉嫌虚假宣传

  五华区法院北门法庭昨天开庭审理此案,不少市民和食用油生产、销售商及律师闻讯赶来旁听。

  原告代理人许思龙介绍,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在整个国际社会存在很大争论,其是否安全、是否有潜在危险至今尚无定论。国家为保护公众知情权,对转基因食品标识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明文规定转基因食品应在产品标签上有“明显”、“醒目”的标识。

  “按通常理解,所谓‘明显’、‘醒目’,就是要一眼就能看见,而不是慢慢去找才能找到。可被告生产、销售的食用调和油,转基因标识不醒目、不明显,字体只有蚂蚁那么大。”许思龙认为,“生厂商为了转基因食用油销量不受影响,有意将转基因标识弱化处理。这导致消费者难以进行识别和正确选择。”

  “该品牌食用调和油由羽毛球世界冠军林丹、谢杏芳夫妇广告代言。”许思龙表示,林丹夫妇作为国家级运动员,根据规定是不能食用转基因食品的,特别是在参赛期间禁止食用。但二人作为产品代言人,却在广告中宣称该产品是“冠军家庭的选择”。“这涉嫌向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和推荐。”

  许思龙还对被告转基因食品的原材料来源提出质疑:“农业部去年曾明确表明,在我国批准种植的转基因作物只有棉花和木瓜,不包括大豆和菜籽。如果被告生产销售的原材料是国内的,就涉嫌违法,需要追究其责任。”

  

  生产商

  转基因标识符合相关规定

  食用油原料是从南美进口

  作为第一被告,销售商一方的代理人认为,超市建立了严格的进货验收制度,对供货商及其产品严格筛选,所售产品质量合格,已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超市购进销售的该品牌食用调和油属于合格产品。

  该代理人还认为,无论从标注内容、颜色、高度看,涉案食用油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规定。“且法律规定销售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是销售者有过错。本案涉案产品并没有质量缺陷,更没有给消费者造成伤害,涉案的食用油属于合格产品,并没有对原告构成欺诈。”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被告生产商的代理人认为,公司证照齐全,具有生产食用调和油的资质,产品经过严格的检验,属合格产品,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食用调和油有质量问题。厂家并没有对原告方构成欺诈,法院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针对原告所说的转基因标识不明显的问题,该代理人提出,《农业转基因生物标志管理办法》对转基因生物标识有明确规定,当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平方厘米时,文字规格应符合高度不小于1.8毫米,不小于产品标签中其它最小强制性标示的文字,转基因标识文字颜色与产品标签中的其他强制标示文字颜色相同。“涉案的食用调和油的转基因标识字体高度超过1.8毫米。”以此,该代理人认为涉案产品转基因标识合法,厂家并没有对原告方构成欺诈。

  对原告提出的大豆及菜籽来源问题,生产商介绍:“原料是进口的,可能来自南美洲,但具体哪个国家需要庭后查询。”

  作为本案第四被告和第五被告,林丹和谢杏芳的代理人认为,涉案产品并没有质量缺陷,更没有给消费者造成伤害,涉案的菜籽油属于合格产品,“所以两明星不存在虚假宣传及欺诈行为”。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延展调查

  非转基因标识高调 转基因标识“羞答答”

  走访市场发现,食品企业在宣传食用油产品原料为“非转基因”时相对高调,多个品牌的花生油、玉米油、葵花籽油等都在标签中部位置用大字号标示“非转基因”。相比之下,原料中含转基因成分的产品在标识字体上就显得有些“羞答答”了,只在配料表中用小字注明了原料为转基因粮食,不注意看的话很容易忽略或误认。

  位于云山路的一家超市内,销售食用油的货架陈列着不同商家、不同品牌的产品。但从食用油原料来看,单纯的菜籽油和大豆油多为转基因产品,每瓶5升的转基因菜籽油或大豆油,价格最低为39.8元,最高为59.9元。而同为菜籽油,非转基因的产品5升价格就高达76.8元。

  相对于转基因食用油而言,超市销售的非转基因菜籽油和大豆油已经很少,仅有两三个品牌。“现在非转基因的食用油都是葵花籽油、玉米胚芽油或者海洋鱼油……”记者刻意询问,一名导购人员推荐了不同品牌的非转基因食用油,但5升的价格都比转基因食用油稍贵一些。甚至在一些品牌的食用油标签上,商家在显眼位置标注了“非转基因”字样,“非转基因”成了销售宣传的噱头。

  新闻链接

  转基因标注不明显 市民告超市和生产商

  去年8月16日,昆明市民楚先生在超市买回一瓶菜籽油,回家才发现标签不显眼的小字标注着加工原料为转基因。他以销售商和生产商标识不明显,误导他购买到转基因食用油为由,将云南某超市百货有限公司和云南金丰汇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汇)告上法庭。

  去年11月19日,同样在五华区法院北门法庭,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楚先生、某超市及金丰汇公司代理人围绕菜籽油转基因标识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激烈的交锋。

    来源于http://times.clzg.cn/html/2015-01/23/content_4817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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