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出庭代理一保险纠纷案。我是原告的代理律师。被告保险公司律师说,原告的近亲属是被保险人,不是第三人,保险公司依法不能赔偿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保险金。
原告的近亲属骆X文生前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8座),每座保险金均为1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骆X文驾驶投保车辆与一货车相撞,导致骆X文和一乘车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交警认定货车方承担主要责任,骆X文承担次要责任。出险后,原告多次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材料不齐等理由拒赔。原告无奈委托本律师代理起诉。
今天开庭,保险公司的律师辩称:根据规定,车上人员责任险只能根据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骆X文不是第三者,其近亲属不能要求赔偿。本代理人质问:全国绝大多数的投保车辆的车主、被保险人和驾驶员都是同一人。如果你说的拒赔理由能够成立,那么他们投保了驾驶员座位责任险,出险后都不能赔偿,那你们公司以及全国所有的保险公司为什么还要售卖这种“保险”。这种投保人只有交保费义务,没有获赔权利而保险人只收保费,不予赔偿的保险还能叫保险吗?你们保险公司售卖这种保险的行为就是诈骗行为。虚构事实,隐瞒不能赔偿的真相,以骗取他人钱财,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果真如此,全国的保险公司有多少潜在的诈骗犯,你不觉得很荒谬吗?
保险公司律师还在狡辩:反正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们不服也只能要求修改法律,判赔偿就是违法。试国“绑架”法官。本代理人说:审理案件不能仅仅依照法律,不能生硬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更要遵循良知、正义和公道。
试问,如果这种情况不能赔偿,全国的保险公司会有多少没有抓起来的诈骗犯?谁还敢买驾驶员座位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