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予以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对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

本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本次公布的标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照当地最高标准予以补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并公布实施。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工作 
  要统筹组织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定工作预案,防止因实施新标准引发矛盾。要加强政策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2014年6月1日前已组件上报有权批准机关的用地报件,按原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审查。本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依法批准征地、且地方人民政府已制定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 
  三、强化措施,加强对实施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 
  征地补偿工作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专栏(http//www.gs.yn.gov.cn)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http//www.yndlr.gov.cn )上公布。省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5月26日

附件:云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修订)方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