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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X销售伪劣卷烟案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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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思龙  来源:昆明律师服务网  阅读:

审判员:

我作为陆X的辩护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陆X是连续犯,本应一次性审理。现人为地分做两次审理,对同一种罪名进行数罪并罚,有失公允。会加重陆X的刑期,导致同案犯间处刑不均衡。从而违反罪刑责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赵X毅、白X文是去年9月20日拘留的,两人在被拘后的几天内作了多次笔录。当时陆X的案子还没开庭,完全有条件进行并案追究。同案犯赵X毅参与了全部犯罪过程。对他只进行一次审判,判七年徒刑。在共同犯罪中,陆X的作用是相对较轻的,其在上一次审理中已被判七年徒刑。这次审理漏罪,实行数罪并罚,必然加重陆X的刑期。导致罪行轻的重判,罪行重的反而判得轻。

二、本案赃物卷烟未查获归案。口供之间存在矛盾。白X文说发了60多件,赵X毅说销售了54件。仅凭口供难以认定卷烟的品种和数量。检测报告是对去年查获的卷烟的检测。本案中销售到元阳的卷烟没有进行检测。由于本案中转运过多次卷烟,不能保证销往元阳的卷烟与被查获的保存在仓库的卷烟是同一批次的。本案中没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销往元阳的烟是伪劣卷烟。

三、涉案金额只能认定为136900元。赵X毅对销往元阳的卷烟的品种、数量、价格说得很清楚,根据其供述,销往元阳的卷烟总价为136900元。根据赵X毅和白X文的供述,赵X毅实际收到货款11万元。136900元的金额已得到赵X毅案判决书的认定。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应当直接采信。不能以价格鉴定书鉴定的价格为准。

四、陆X在本案中是从犯。其只是按邓X的要求参与转运卷烟,没有联系客户,没有发货,没有收款,没有获得利益。其作用明显比赵X毅和彭怀祥轻微。

五、陆X自被抓获以来,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考虑同案犯间处刑的均衡和陆X的诸多从轻处罚情节,给陆X公正的判决。建议在上一次七年徒刑的基础上,增加半年左右的刑期。谢谢法庭!

辩护人:许思龙律师

云南恩龙律师事务所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许思龙律师咨询热线:1388823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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