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许思龙律师代理的昆明某建筑公司诉晋宁区教育局、住建局施工合同纠纷两案,近日调解结案,为委托人收回工程款利息210万元。
昆明某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承建晋宁区教育局所属昆阳镇兴隆九年一贯制学校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发包人承担应付工程尾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一定百分点作为未能支付承包人尾款的投资回报。”建筑公司于2009年1月6日进场施工。2009年8月13日竣工验收合格,施工质量优良。
晋宁区教育局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拖欠了六年之久,于2015年2月6日才付清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应支付建筑公司工程尾款利息2577321元。2016年5月13日,经晋宁县审计局审计,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工程尾款利息,审减1276697.52元,审定工程尾款利息为1300623.48元。此款已得到昆明市晋宁区教育局确认,教育局已于2016年5月30日向晋宁区政府发文要求安排财政资金支付此款。但教育局迟迟未付款。
2009年7月26日,昆明某建筑公司承建晋宁县郑和航海纪念馆工程建设-移交(BT)项目。建筑公司于2009年8月1开工建设,2010年4月5日竣工,工程经晋宁区审计局审定总价为9525593.05元。2016年6月15日,经改建指挥部和建筑公司认可,应付建筑公司工程款利息982374.41元。晋宁区住建局仅支付工程款,迟迟不予支付工程款利息。
昆明某建筑公司为追回两笔工程款利息,委托云南恩龙律师事务所许思龙律师向法院起诉。经晋宁区法院调解,两案均达成调解协议:晋宁区教育局支付昆明某建筑公司工程款利息115万元;晋宁区住建局支付昆明某建筑公司工程款利息95万元。现两案已结案,共为建筑公司收回工程款利息2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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