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思龙律师代理的郝某某、阿拉善某某房地产公司被诉民间借贷两案,起诉金额1724.5万元,法院判决偿还908万元,仅支持一半左右。
2015年5月,周某以郝某某向其借款6272200元,约定借期一个月,月利率为2.4%,阿拉善某某房地产公司是该笔借款的保证人,期满后郝某某未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郝某某、阿拉善某某房地产公司连带偿还借款本息9884987元。
同年同月,廖某以郝某某、阿拉善某某房地产公司向其借款400万元,约定借期2个月,月利率3.5%,期满后两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乌海市海勃湾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郝某某、阿拉善某某房地产公司连带偿还借款本息736万元。
两被告委托云南恩龙律师事务所许思龙律师代理上述两案诉讼。
周某案的案情较为复杂。2012年,郝某某以他人名义向银行贷款600万元。2013年,原告替郝某某偿还了贷款本息604万余元。郝某某将部分贷款给了其他人使用。郝某某已付利息120万元。2014年10月,经双方结算,郝某某实际用款335.3万元,以每天利率0.4%计息,算得欠款6272200元。结算当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周某借款6272200元给郝某某,借期一个月,月利率为2.4%,阿拉善某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许律师根据双方的证据材料和陈述,提出:签订借款合同时,郝某某没有收到周某借款。借款合同上的金额是根据双方认可的欠款,按月利率12%的超高利率利滚利算出来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已付利息应扣减本金。被告实际用款335.3万元,已归还160万元,仅欠本金175.3万元。未付利息最高只能按24%的年利率计算。即使计算复利,年利率24%也是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率,超过的部分一律无效。要求驳回原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
法院基本采纳了许律师的代理意见,未按借款合同和结算单上的金额进行认定,对借款本息依法进行重新计算。判郝某某偿还借款本息4355758元,减去了56%的金额。
廖某一案,许律师指出:2014年签订的借款合同上的借款金额400万元,是按月利率3.5%的高利将利息计入本金利滚利计算得出的。2013年约定借款金额300万元,郝某某实际仅收到借款289.5万元,原告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借款本金应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郝某某已归还本金21万元,现欠借款本金仅为268.5万元。约定利率超过国家规定,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要求驳回原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
法院也基本采纳了许律师的意见,将原告的起诉金额扣减了263万多元,仅支持本息4728108元。
许律师的专业代理,为委托人减少了经济损失800多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委托人的肯定和认可。
恩龙律所,专收各类欠款,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宗旨。许律师维权热线:13888239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