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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七个方面判定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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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薛培 李飞  来源:检察日报  阅读:

毒品犯罪案件中,在缺乏主观要件或者说主观要件证据不足时,对主观故意(即是否明知是毒品)的判断是毒品犯罪案件办理中的疑难问题之一。根据刑法学有关学说,“主观明知”分为自认的明知和推定的明知。自认的明知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供述的明知;推定的明知则是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现时生存状况、社会阅历以及涉案事实中的具体细节等情况,综合相应因素推定其应当知道的明知。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判断毒品犯罪行为中的主观要件,或者说正确判断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毒品的“主观明知”,可以围绕其行为并结合全案的其他证据来分析、审查,最终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笔者认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可从七个方面对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主观明知进行判定。 

    从高度隐蔽的带“货”方式来看,行为人采用体内携毒,或隐匿于内裤、鞋子、水果及各种器皿、随身行李的夹层等让他人不易发现的地方,即使行为人拒不供认其主观上明知,但其对“货”的来源等没有合理的抗辩理由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也可以认定其主观上为明知。 

    从高度隐秘的联系方式及“行话”来看,毒品犯罪行为人多为单线联系,随着互联网及电信事业的发展,电子邮件、QQ、陌陌、微信、手机等成为毒品犯罪行为人进行联系的便捷方式。从破获的毒品案件看,在毒品犯罪高发区域,毒品犯罪中的一些黑话、行话、暗语具有一定程度的“广知化”。因此,司法人员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职业、生活环境、是否有前科及掌握的其他证据,运用推定的方式,确认其“主观明知”。 

    从高度诡秘的交、接“货”方式来看,有些案件的行为人将“货”放在没有人的地方,自己在附近观看,等候他人来取,一旦被抓,则称不知为何被抓,也否认是其所放的毒品。此种情况,只要运用天眼、电子监控、GPS定位、行车记录仪等记录视频以及目击证人证言,只要能证实毒品系该行为人所放置,就可以认定其主观明知。有的案件行为人虽然称不明知其所带的是毒品,但称该物品是他人委托其从藏在隐秘的地方找出来后交给他人。对这种情况,只要鉴定该物品确系毒品,就可以推定其主观上明知。 

    从高额的报酬或不等值的运输行为来看,有的行为人虽然称不明知所带的是毒品,但称帮人带该物品到某个地方,可得到数额不菲的报酬,有的委托人还另付运费并给其手机及手机卡以便联系。这种情况完全不符合当前社会生活中人际交往的客观实际,且违背常识常情常理,只要证实行为人运输的物品是毒品,就可以推定其明知运输的物品为毒品。 

    从“货主”的查证情况来看,毒品对一般人来说既无使用价值,也无商业价值,但对毒品犯罪人员而言就是巨额的财富。在当前查获的许多运输毒品案件中,大多数行为人对从其行李中查获的毒品表示不明知,辩称行李是“老乡”或“朋友”委托。经侦查,如其交代的“老乡”或“朋友”无法查证或查无此人,就应当认定其辩解理由不成立,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 

    从行为人是否有毒品犯罪前科来看,一些行为人有毒品犯罪前科,对毒品的认识较常人有着更直接的感受或经验,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抗讯问能力和拒供、串供、翻供经验,能够猜度侦查人员的讯问意图并予以应对。因此,此类行为人被查获时,往往会找出各种理由否认其主观上的明知。对于这种情况,可以根据其前科材料,结合全案的其他证据运用推定的方式,认定其主观为明知。 

    从行为人非正常的言行举止来看,毒品犯罪行为人无论心理素质如何强大稳定,其在犯罪过程中心理始终都不会放松,致使行为出现异常,如在警方盘查、检查时神情紧张、逃跑或在检查中将其所携带的物品丢弃等。因此,行为人虽然辩称不知道其身上查获的或其丢弃的物品是毒品,但有证据能证实其逃跑或是其将携带物丢弃的,就可以推定其主观为明知。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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