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或能证明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就很难走工伤索赔程序维权。通常在这种情况下,在收集一定的证据后,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立的案由以前为雇员受害责任纠纷,现在普遍立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在这种案件中,用工单位为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往往以雇员具有过错为由,要求雇员自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用工单位的这一主张能否成立呢?
笔者云南恩龙律师事务所许思龙律师最近办了一件这种案件。原告魏先生在工作中遭受七级伤残,左眼接近失明。起诉前原告曾与用工单位负责人进行多次协商,对方只愿赔偿5万元。原告遂委托许律师起诉。
一审法院支持了用工单位的主张,判决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许律师认为判决错误,在征得原告同意后,提起上诉。
许律师认为,一审判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判决本案,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由用工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原告承担20%的责任,与客观事实不符,判决错误,应予以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之间,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
上述法条只适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不适用于个人受雇于单位的劳务关系。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个人与公司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是错误的。
本案是雇佣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雇主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个人受雇于单位在工作中受伤的,形同工伤。个人即使有过错,也应该由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为单位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和劳动保护条件,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能力。
二审法院采纳了许律师的代理意见,改判由用工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多获得六万多元的赔偿。判决赔偿金额达30余万元。
许思龙律师,从事律师职业十九年,擅长办理经济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案件。维权热线:13888239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