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矛盾纠纷化解,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司法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切实树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认识,全面正确实施行政诉讼法,强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注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机制建设,形成尊重法院裁判、接受法律监督、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审判良好氛围。
二、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公正司法,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优化行政审判工作制度机制,合理配置行政审判资源,加强行政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行政审判能力水平,提高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坚持行政审判司法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运用,提高行政审判信息化建设水平。
三、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落实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及执行工作。不得要求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具体行政管理活动等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认真研究行政审判白皮书,及时反馈落实司法建议的情况,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生效裁判文书履行率及司法建议落实等情况应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标准。
四、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沟通联系,增强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促进依法行政和矛盾纠纷化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行政机关应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争议化解、司法和检察建议反馈落实、行政案件统计分析等情况。
五、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沟通协调,整合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社会力量,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促进行政诉讼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的有机衔接,建立健全诉前调解、复议调解制度,合力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六、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争议源头治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自身纠错机制,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判标准的衔接,统一法律适用。加强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建设,保持行政复议队伍稳定。
七、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出庭应诉法定义务,逐年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积极出庭应诉、答辩,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其他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做好庭前准备工作,积极参与庭审活动,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对于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协调和解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向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八、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移民搬迁安置、旧城改造等社会关注度高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对于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登记案件,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的其他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九、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进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新机制,加强非诉执行的协调衔接。对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决定是否符合强制执行条件进行审查,裁定准予执行的,可以由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对集体土地征收中拆迁类案件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等行为罚类案件裁执分离衔接机制的探索,理顺执行关系。
十、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度,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保护,引导行政相对人理性合法行使诉权。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依法保障当事人辩论、委托代理、申请回避、证据保全等各项诉讼权利。
十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进和深化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加强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法院与案件辖区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制度机制建设,保障和加强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的行政审判力量,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
十二、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中发现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对存在重大行政执法风险、社会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等的司法建议,可以抄送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认真总结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定期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十三、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加强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在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有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和执行的行为等情形,应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十四、全省各级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对行政审判或行政检察工作中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程序及时移送监察机关。
十五、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强化对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监督和支持。围绕行政审判方式改革、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实施、规范执法行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方面开展监督。加大对行政机关应诉以及履行生效裁判等情况的监督力度。
十六、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强化以案释法。各级普法机构及宣传文化部门、各类新闻媒体要加大对行政审判的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教育方式,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形成全民守法的社会氛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行政审判工作的决议》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