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思龙律师代理许某东、宋某才追偿权纠纷上诉一案,去年底昭通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情是这样的,2019年,云南可为建筑劳务公司将镇雄某异地搬迁扶贫项目工程分包给许某东、宋某才。许某东、宋某才又将部分劳务分包给赵某定、李某雄。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可为公司欠许某东、宋某才工程款30万余元。2019年12月,赵某定、李某雄手下的工人上访要求支付工资。可为公司在未取得许某东、宋某才确认的情况下,付给赵某定、李某雄手下的工人工资共计48万余元。
2020年1月,可为公司以多支付工程款近18万元为由,向镇雄县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许某东、宋某才返还多付工程款近18万元。
镇雄县法院将案由定为追偿权纠纷,经审理认为:可为公司付给赵某定、李某雄手下的工人工资共计48万余元,扣除差欠许某东、宋某才的工程款30万余元,多支付了近18万元。可为公司请求许某东、宋某才返还多支付工程款近18万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许某东、宋某才返还可为公司多支付工程款近18万元。
许某东、宋某才对一审判决不服,委托云南恩龙律师事务所许思龙律师代理上诉。
许律师认真查阅一审案件材料,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应撤销原判,依法驳回可为公司针对许某东、宋某才的一审诉讼请求。许律师认真写好上诉状和开庭审理申请书后,代委托人办妥了上诉手续。
昭通中院书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件虽然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但许律师却高兴不起来。许律师认为,法院不应轻易将案件发回重审。如此一来,本来通过两次诉讼可以解决的纠纷将会变成四次,一是浪费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二是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的案件应开庭审理,依法改判。
作出裁定两个月了,昭通中院还未向当事人和代理人送达裁定书,违反了民诉法规定。